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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研究生院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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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发(作者:郑肇骥)




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 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用于学校法人及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


位、学校工会、学校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 的


开户名前缀为“华南师范大学”的银行结算账户

(

包括 人民币和


外汇存款账户

)


第四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校内先由 校


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然后按规定报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第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学校 财


务处统一办理,

并由财务处和学校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


理。严禁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学院、部处、教辅单位、附属非法


人单位 等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位)

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分散管


理。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 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


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立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的要求,

坚持

“规范、

高效、

精简”

的原则,

严 格控制账户数量,


规范账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 款


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等。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

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


户,

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

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授权学


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 、现金支付业务的国库支付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


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住房基金、 党费


等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 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外汇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


务的外币结算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十条

< /p>

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学校应将银行账户分为财政


审批类账户、财政备案类 账户、自主管理类账户分别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学校开立财 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


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

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 案,

并按规定


进行账户年检。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食堂账 户、


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银医

银校合作账户、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


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等。


(

)

财政备案类 账户。

学校可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


案类账户,

不 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

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 检。

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工会账户、

党费账


户、

住房基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

定期存款账户等。


(

)

自主管理类账户。由学校按照 有关规定自主负责,自主


管理类账户,

不纳入银行账户年检,

< p>包括贷款账户、

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提请校长办 公


会审议同意,

对财政审批类账户同时将开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


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后勤 、幼儿园、工会等设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如需新


开立银行账户,

应 将开设申请报财务处,

由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


程序办理开设手续。


财政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 日内报省财政






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为集中学校财力,规范管理,校内未设置财务 独


立核算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


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


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

应先由学校财务部门将拟变更方


案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再办理变 更手续。其中:变更财政


审批类账户的,

学校还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和相 关证明材料,


明变更理由和依据,

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审批同意后,

再选择开


户银行开立新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特殊 事项包括:


(一)

学校整合合并其他单位后因相关业务 需要,

确需变更


银行账户的

;


(

)

学校办公地址搬迁的

;

< br>(

)

学校的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搬迁的

;


(

)

因开户银行无法提供某项业务服务 ,

开户银行管理服务


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p>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学校 财务部门可直接办


理学校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不需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也不需报


省财政厅审批。


(一 )

学校变更名称

(

不含整合重组的情况

)

相应变更账户


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






(

)

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 行账号,

但不改变开


户银行的

;


(

)

开户银行网点合并、

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 变更开户银行


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十五条

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 在


5

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撤销有关账户。


(一)银 行账户

1

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

)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 br>(

)

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

)

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 毕的。


(

)

银行贷款 本息已全部偿还,

不再续贷的

;

涉及履约保函

的相关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的。


(

)

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的相关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或要


求专户管理相关资 金的制度文件已不再执行的。


(

)< /p>

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学校发生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时,由学校财


务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领导 审批后办理撤销手续。

如需撤销单位零


余额账户的,

应提 出撤销账户申请报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


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 p>学校撤销财政审批类、

财政备案


类账户后,应在账户撤销后

5

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撤销备


案。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 的


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其他账户资金余


额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

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


核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每年 对


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核查,

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学校银行账户,不得


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


款,

不得使用学校银行账户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

不得以个人名义


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 银行账户,不得为个


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学校银行账 户


用途,

不得将财政备案类账户或自主管理类账户用于规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 p>学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 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


及时与银行对账,

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工作由


出纳人员以外的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 个


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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