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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浙江财经学院
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浙财院〔
20 09
〕
152
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
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处室:
《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大
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
2.
《浙江财经学院普通门急诊管理和服务办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为了健
全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
医疗,加强大学生医疗保障服务和管
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壹、保障对象
学校在册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统称“大学生”
)
。办理入
学手续,且取得学校学籍后
,即列为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对象;
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后,则停止
享受医疗保
障待遇。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和延长学习期限且有学籍的,仍可
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在职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保障组成
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
、学校专项 、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帮困和学生自理五部分组成。
“城居医保”由学生 按照自愿
原则参加,大学生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由“城居医保”集中统筹
管理;学校专项由学校按在校生数“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
专用”
,部分承担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商业医疗保险由学生按照
自愿原则购买,作为补充
医疗保障;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
体系;不足部分由学生自理。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壹)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简称学生医保领导
小组)
,下设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 简称学生医保办)
。学
生医保领导小组由主管后勤校领导及公共事务管理
处、学生处、
研究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总
X
公司负责 人和校卫生所主任组
成,主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医保办设在校卫生所,由校卫
p>
生所主任兼任学生医保办公室主任,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学生医保 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和修改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
理办法,协调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研究处理大学生医疗保
障工作相关问题。
2.
学生医保办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和上
级相关部门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联系,负
责医疗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收集、汇总以
及相关的登记、变更或
注销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和期限的准确性,负责普通门急诊费用<
/p>
的报销工作。
3.
学生处和研究 生处负责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帮困工作的组
织和具体实施。
4.
财务处负责学校专项的申报、审批和核拨。
5.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校卫生所相关经费的计划和监督使
用,监管校卫生所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
6.
后勤 服务总
X
公司负责校卫生所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工
作,
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考核。
7.
校卫生所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诊疗和转诊事务。
四、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在假 期、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
调查等期间急诊须到县级及之上公立医院就诊
,返校后应及时到
校卫生所备案。
2
、大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
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
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五、其他
1
、大学生既参加大学生医保又购买商业保险的,先由大学
生
医保承担规定部分医疗费用,再向商业保险申请赔付。
2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鉴定、自杀、自伤、酗酒、
打架、斗殴及吸毒等违法乱纪
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壹律不予报
销;
3
p>
、救护车费、中草药、体检费、二类疫苗费、不影响身体
机能的矫形手术、心
理咨询、美容、镶牙、洁齿、植牙、治疗秃
发、植发、验光配镜、支架等不列入大学生医
疗保障范围。
4
、大学生在境外(含港、澳、台)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不列
入医疗保障范围
5
、享受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讲诚信,严格遵循相
关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自
身权益。如有冒名使用、转嫁使用、骗
取大学生医疗保障经费的行为,壹经查实,按规定
对有关当事人
给予暂停享受医疗保障半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六、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大学 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七、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壹日起执行,
原相关办法同时废
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医疗保障管理办法通知
浙江财经学院
院长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28< /p>
日印发
附件
1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参加
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p>
(浙政办发
[2009]23
号)和《在
杭高
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
(杭
政办
[2009]1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p>
壹、参保对象
学校在册全日制本
科生和研究生(统称“大学生”
)
。办理入
学手续,且取
得学校学籍后,即能够自愿原则参加杭州市大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
生医保)
;办理离校手续、
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后,则停止享受大学
生医保待遇。按规
定办理休学手续和延长学习期限且有学籍的,仍可享受待遇。
以下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
1
、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在职研究生
2
、已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任壹险种的学生
3
、已参加本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
准为每人每年
120
元,其中
财政补贴
9 0
元,
学生个人缴纳
30
元
(未参 加商业保险的暂由学
校补贴每人
15
元)
。
持有二级及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县级及
之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含低保证)
的大学生免缴。同
壹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三、医保待遇
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
疗保险待遇。
在壹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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