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2013〕9
5
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中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
法》已经校
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1—
西南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提升学校人才队伍学历学位层次和优化学
缘结构,规范人才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根
据学校相关规划,按照
重点支持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部、科技处、研究生部、
教
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各学院(部、中心)等配合实
施。
第二章
培养类别
第三条
学历学位培养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计划内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2、国家计划外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3、以公派或自费的形式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章
送培条件
第四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爱岗敬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较
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五条 报考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学科所在学院
(部)
领导
同意,并列入学校培养计划。
—2—
第六条 报考专业应是学校发展所需要,
与目前所从事的研究
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同时应选择“211”、“985”
全国
重点院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国内外高水平院
校及科研院所的优势专业、学科。
第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报考学校必须是“985”高
校。
第四章
送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
人事处于每年
6-7
月 发布报送下一学年度教师学习培养计
划通知;
2、本人填写申
请表,经所在部门和学科所在学院(部)负责
人签署意见,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送人事处
师资科;
3、人事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集中审查申请教师的基本材料,
提出整体培养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4、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第五章
经 费
第九条 教
师攻读国
(境)
内外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培养费由本
人承担
。
第十条 教师攻读国内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同等
学力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可先由教师本人向学校预借(预借额度不
—3—
超过学校支付的上限),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培养
费和住宿
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4<
/p>
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以
获得学位证的时间为准,下同),学校全额
报销培养费和住宿费,
上限不超过
45000
元;5 p>
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报销
培养费和住宿费的
90 %,费用上限不超过
40500
元;6
年内取得
< br>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报销培养费和住宿费的
70%,费用上限
不超过
31500
元;超过
6
年取得毕业证、学位 证的,学校只报销
培养费和住宿费的
50%,费用上限不超过
< p>22500元;超过培养单
位最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和住宿费由教
师本人承担;
2、
艺术类学科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和住宿费合计的 报销
上限在上述情况下可分别上调
10000
元。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教师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境)
外
有关培养机构获得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各项资助。对于
学校公派出国(境)攻读博
士学位教师学费资助标准见本办法第
十八条。
第十二条 教师
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考前复习以及复试所
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培养单位最长学习年限且仍未取得博士
学位的脱产读书教师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照
人事管理相关办法予以处
理;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
的,教师必须退还学校和学院(部门)所承担的相
关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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