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活的美好-大学生活的美好
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促进
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
根据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2006
〕
149
< br>号)
、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
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实行由 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
参与配合,
各单位、
基层 学术组织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
江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
加强与校内各学院、
流
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 任主任,成员由港澳台办、国际
合作处、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地方
服务与合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
处、
后勤管理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
设在
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 /p>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
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
实行主任负责制。
流动站设主任
1< /p>
名,
由分管博
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
主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
由
所属单位分
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
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
< br>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
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 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
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 事、
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
< p>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
—
1
—
业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
师资博士后人员
(以下简称
“师资博士后 ”
)
:
指各学科性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
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从事科研、
教学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师资博士 后制度是我
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
(二)
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 /p>
)
: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
的需要,
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
< p>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
)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
)
: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 江
省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
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
收的博士后人员。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 人事、
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
研究工作主要在
企
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已设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收博士后人
员。
(二)
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 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
可以经全
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
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
正在承担国家级、
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 p>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
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 /p>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0
岁以下的人员;
(二)符合各单位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
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
并报 学校博士
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学校定 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凡已指导博士后研 究工作的教师,
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
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
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
,经单位审核批准
后报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 围,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
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
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
—
2
—
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七条
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
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同
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
1
)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 /p>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各学院应对申请者的科
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
第二十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
书。
第二十一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 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 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
取消进站
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
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师 资博士后另需参照
新引进博士报到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 士后人员,
须在进站
6
个月之内
到学校博
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
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
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占编制、短 期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工
作期限一般为
2
年。 p>
在站期间,
学校参照在编人员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
博士后人员应遵
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并积 极主动参加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等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
3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
作开题报
告,并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开题审核表》
,经所在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第
13
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
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
3- 5
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
,
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 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
行考核(见附件
2
)
。
第二十七条
博士 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
第二年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
3
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 p>
—
3
—
第二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
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
承担学院安排的
教学工作等任务。师资博
士后培训进修等要求参照学校新引进博士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允许其参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 宁波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
后)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
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
合作导师按所
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
应认真审阅,
并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负责。< /p>
第三十三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 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
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
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
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
出站考评会议,
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
情况
。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
(一)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见附件
3
< p>。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p>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相关外教管理规定和协议办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宿舍。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可在宁波市落常住户口,
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 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甬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
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其子女入学、
入托等享受宁波市常住户口居民和我校正式
教职工
的同等待遇。
(三)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 p>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
在地。
< /p>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
4
—
第三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
2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
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由学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 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浙江省、宁波市博士后科研
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波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
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
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 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
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
所在单位同意,
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出国(或出境)
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
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
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出国(或出< /p>
境)
。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回国。对
于没有按期回国人员要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 究工作期满前
1
个月,
向所在单位或企业提交研
< br>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
2
位专家评审。< /p>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或企 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
并组织
5
名以上
< br>(含
5
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 间的科研工作、
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
4 p>
)
,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
人员,
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
《博
士后证书》
。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
(师 资博士后和有培养协议的除外)
,
实行双向选择、
自主择
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
期满
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宁波市人才中心代
管。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
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出站后, p>
原则上应留校工作,
并给予相应的待
遇(见附件
5
)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留校工作,自主择业。
< p>
第
四
十
六
条
符
合
出
站
条
件
的
博
士
后
人
员
,
须
登
录
中
国
博
士
后
网
(
)
提出出站申请。
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
《博士后 期满登记表》
—
5
—
与单位
接收函、
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完成网上审批后,
将相关材料
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
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 续,
无故拖延者,
将按违约处理。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
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 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
21
个
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
的,应由本人申请,
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
报学校博士后工
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九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要求延期出站的
博士后人员应
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
报所在单位及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企业博士后
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
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p>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超期
3
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 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若
3
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
其人事、
档案关
系转至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一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会拨款、
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
拨款、宁波市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
及单位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企业博士后,
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
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
按
5
:
2
:
3 p>
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学校博
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
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人员活
< br>动和日常管理工作,
单独立帐,
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 费,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会、
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和宁波市博士后 专项经费拨款的
3
%及企业博士后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