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西南科大学位字
[2008]8
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
1
—
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
○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
确保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p>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
/p>
品行端正的普教本科学生,
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
位授予条
件,都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
2
—
1
、经正式注册,具有本科学籍,按照学校相 关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
修完规定的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 分,
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
条件;
2
、
所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
/
毕业设 计除外)平均学
分绩点不低于
2.00
;
3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
)
成绩不低于
75
分;
4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
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 /p>
符合第四条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授予学士
学位。
1
、
在校期间, p>
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
“
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的(以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为准)
;
2
、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
仅因受
“ p>
留校察看”
处分而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
者,若在校期间自
受“
留校察看”
处分以后,因对学校、社会有突
出贡献或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以省或国家有关部、
委、
厅级直属
—
3
—
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受
“
留校察看”
处分或成绩原 因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申请者,
若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考上硕士研究 生
(以收到录
取通知书为准)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
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 学位,
应在获得本科毕
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
位。
第九条
p>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辖专业学位申请者的申请
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
报校学位办。
第十条
校学位办会同教务处抽查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
/ p>
毕业设计除外)平
均学分绩点、毕业论文
(
毕 业设计
)
成绩和毕业证书获得情况等材
料,
会同学生处抽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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