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的导游词-军城早秋
外企公司中针对设计师的笔试中测试智力
和逻辑思维的考题是如何的?
里面会有图形题和数学题,其形式应该是怎么样的,是
类似于国内公务员考试行测相关部分
,还是GRE式的短文理
解,信息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
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
外国的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
法
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
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
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
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
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
业合同
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
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
件的规
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
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
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
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
点
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合同,是指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达成一致意
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
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
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
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
业
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
也可以不
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在上述各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
有关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就举办合营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营企业所有法律文件中
最重要的。合营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
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
权
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
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
7.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经营权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争议解决的方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由合营各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所确定
的原则共同为合营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
、法律
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原则上,章
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
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
亦需经同样的审批程
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
也不能产生法
律效力。
(四)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
立合营企
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
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
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
合营者的资金已落实的。
(2)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
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
批准
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
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
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
br>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
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向登记主管
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
业
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
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
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
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
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
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
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
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
资证明书。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
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
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
批机关批
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
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
变更
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
一般不
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
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
的。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
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
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
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
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
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
资额之和达不到
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
资本和企业借款。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1.货币。即以现汇(外方)、现金(中方)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
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作为出资的,
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
合营各方同意的
第三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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