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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7号令(7月1日施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zuowen
2021-01-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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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海澜迪吧)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05

06
日】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7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已经
2014

4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7

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0

9

22
日公布的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4

5

4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br>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
程建 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
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


1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 br>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
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
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br>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 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 在
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 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
1.5%

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
用明显低于 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的,应当
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
2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 ”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 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 布招
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除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 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 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
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3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 br>所有
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
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 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
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应
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4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 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
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 br>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 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br>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
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 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
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 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
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 预审的适用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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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
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 程序,不得直接发包
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 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
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应当向全部 潜在投标人
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
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 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不得开启,< br>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 人在分析招标失
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
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该标段不得开标,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 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 br>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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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
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
人,确保其 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 br>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
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 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
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 br>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 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
标项目,可以由 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
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
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 评审工作量大,其评
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
5
人以上,且每组每 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
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
7


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 br>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认为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
一单项报价核定 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 足
3
个,评标委员会未否
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招标人应当重
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
评标 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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