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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施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zuowen
2021-01-24 22:53
tags:

-易经的基础知识

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挟山超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

7

1
日施 行)

撰写时间
: 2015-01-28
文章作者
:
文章来源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29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已由广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5

1

13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公布,
2015

7

1
日起施行。
[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1

13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15
(2004

9
24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

1

13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br>)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以及监
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支持环境保
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
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
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
区 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 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
境保护的权利,
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
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
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社会组织、
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 境保护意识和素
质。

第二章监督管理

折叠
第六条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
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 护目标和
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1]

条例全文
编辑本段

折叠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于
2004

9

24
日通过,
2005

1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编辑本段

折叠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 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落实任期
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 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 br>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市、县
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第 五条海事、渔政渔港监督、海洋、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渔业、旅游 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经贸、发 展与改革、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在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建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对该区域、< br>流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 划及重大经济、
产业和技术
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开发区建设、城市改造等活动 时,应当进行环
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资源合理利用,倡导绿色消费。

第八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
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 况公报,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 防治污染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减
轻、消除污染的危害,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设立举报电
话,接受并及 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编辑本段

折叠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 划,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组织制订
全省或者区域环境保护规 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
本辖区的环境状况,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和辖区内的小区域环 境保护规划,
经上
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期、规划范围及其环境特点;

(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信息化和城市 化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的
现状分析和预测,
根据环境与资源条件对区域发展规模 、
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提出的
评估和调整意见;

(三)区域环境空间布局和环境功能区;

(四)规划期内各阶段的环境目标;

(五)各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八)重大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和近期整治计划及其效益分析;

(九)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和协调监督机制;

(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
环境的需要,
可以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编,修编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编,
应当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形式 广泛征询意
见。
环境保护规划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经批准的 环境保护
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规 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
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
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因实施环境保护规划需要搬迁、
转产或者关闭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相 应的解决
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环 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
编辑本段

折叠
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
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满足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功能区
环境质量等要求,
依照有关规定分配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具体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
证,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不得排放污染物。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依法作出颁发或者
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布。

第十 九条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
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变更 登记;
因发生紧急情况引起重大改变的,
必须在改变后三日内向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如实并按时填报环境统计报表,
不得假
报、拒报、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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