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无聊赖-写过年的作文
民族团结进步理论测试
< /p>
一、填空题:
60
分(每小题
1
< p>分)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 例》是
2015
年
12
月
29 p>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共
6
章
60
条。
2.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自治区召 开,确定
2016
年为自治
区民族团结进步年,
雪克来提·
扎克尔主席主持会议,
张春贤书记和孙春兰部长做重要讲话。< /p>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
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的根
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
要
保障。
6.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
国家统一,
坚持各民族一律 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依法治疆、
团结稳疆、
长期建疆。
7.
民族团结是各 族人民的生命线,
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p>
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
公民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增强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8.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 各民族尊重差异、
包容多样、
相互信任、
相互欣赏,
创造各族群众共居、
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
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
9.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 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
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 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
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
纳入各族 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
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
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
、进村(社区)
、
< p>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p>
11.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 针,坚持保护合
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深入推进
“去极 端化”
,
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
发
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
< br>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
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1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
范带头作用。
14.
(镇、场)
、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
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
村规民约、
学生守则
和行业规范。
p>
15.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 普法
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16.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
依法严厉打击利 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
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
< p>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17.
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 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
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推动党的民族理论、
民族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
< p>堂、进教材。
18.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坚定不 移依法推进双语教
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
19.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
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
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20.
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
宣传类、公益类的
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21.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
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22.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 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23.
各 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24.
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 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25.
学校应当加 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
发挥教师在“去极
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
绝愚昧、
反对迷信、
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
讲坛等 散布、
传播危害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的言论。
26.
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
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
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2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 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
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
继承等制度。
28.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
利于
民族团结的信息;
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
煽动民族分
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29.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 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
碍,
损害各族群众平 等参与社会管理、
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
服
务的权利。
30.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
企业名
称、
品牌商标、
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 p>损害民族尊严、
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31.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 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3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 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
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
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
5
年,州、
市(地)至少每
3
年,县(市、区)至少每
2
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年
5
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33.
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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