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进专门大学-永进专门大学
教办研〔
2016
〕
486
号 p>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 br>关于做好
2016
年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 平统一考试报名
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
2016
年河南省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2016
年河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6
年 p>
11
月
6
日(星期日)上午
9:00< /p>
至
11:00
。
二、考试语种
考生可报考语种 为:英语、日语、俄语,所有语种均不考听力。外语类专业的考生
应试语种为其所学专业
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
三、报名对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在读本科生,拟申请获得学士学位者,均须参加本考试。
四、报名程序及相关要求
2016
年河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报 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一)网上报名
9
月
5
日前,省内开展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 高校(名单见附件
1
)登录“成人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省级
联考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考平台”,网址:
/xsxw/
)完 成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专业信息的维护
及发布等工作。
考生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p>
25
日间登录报名系统(网址:
/xsxw/
),注册个人信息、填写提交报考信息、
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电子照片标准见报名系统提
示)并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请仔
细查看报名系统中的《报名考试流程》,并妥善
保存注册的用户账户和密码。报名信息或
照片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进行网上
缴费及现场确认。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
牢记自己的网报编号并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报名登记表(样表)》。
各校须在考生照片上传
48
小时内,在联考平台 上对本单位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认
真审核,同时对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按规定标准进行审
核。高校基本操作流程图见附件
2
。
(二)现场确认
网上缴费成功且 照片审核通过的考生必须由本人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报
名登记
表(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可在报名系统里查阅
考点学
校发布的现场确认公告),并核验、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后,<
/p>
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基本操作流程图见附件
3
) p>
。
现场确认工作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
(三)相关要求
1.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 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
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
次报名无效,所缴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2.
所有考生应在规定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否则考试成绩 无效。在我省借考的省
外高校考生需经其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我厅学位管理与
研究生教育处同意后方
可报名参加考试。在我省借考的省外高校考生,只能选择在河南工
业大学考点进行现场确
认。
3.
参加
2016
年河南省 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所有考生
(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
警察)规定使
用的有效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应提前检查好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是否丢失、
消磁,如丢失、消磁请尽快补办,以免影响报名和考试。
4.
考生自
2016 p>
年
11
月
1
日起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 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携带准
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关于确定 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
学士学位进行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豫发改收费函〔
2004
〕
577
号)
的规定,我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人
70
元。
六、考试大纲
今年我省采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
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
2013
年版)、《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非日语专业)》(
2013< /p>
年版)、《成人高等教
育本科生学士学位俄语水平考试大纲(非俄语专业)
》(
2013
年版)作为考试大纲。
七、成绩公布
我厅学位管理与 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考试成绩的管理与发布工作。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
与研究
生教育处将于
2016
年
11
月底将考试合格名单 下发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考生在
12
月上旬可通过河南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免费查询(查询网址:
/
)。 p>
八、考风考纪
有本类考试违纪记录并做出停考处理的学生在停考期间不得报考。
对考生及工作人
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的规定,坚持原则,注重证据,履行程序,严肃
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舞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
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 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
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