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鉴定班主任-大学毕业鉴定班主任
宁夏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
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
立和完善科学的
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 /p>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科大学及附属医院在编的教师、
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
留学生、
研究生、
本科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以及以宁夏医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
访
问学者、进修教师、医务工作者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p>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
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
成果,
应注明转引出处; p>
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
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
阅
;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
分负责,
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
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
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
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不故意夸大或贬低
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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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
应在完成论证
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
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
想或实验数据、
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
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
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
经历、
学术 成果、
学术荣誉、
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
名人同意
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违反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
稿,
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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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
审权
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
滥用学术信誉 :
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
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
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
获
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
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
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
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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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
生招生
录取、
奖学金评审过程中,
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按本办法第七
条或第八
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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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
事人,在一定
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
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成立宁夏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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