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导师信息-长安大学导师信息
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
坚持
“育
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引导和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
/p>
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非学业因素评价 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
容的记录与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科学性、评价方法注重可操作性、评价依据注重目标导向
性、评价程
序注重强化学生主体性。
三、评价指标及等级
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由
个项目组成:
(
1
)思想表现、
(
2
)文明守纪、(
3
)学习态度、
(
4
)社会工作、(
5
)实践公 益、(
6
)团队精神、(
7
)科研创新、(
8
)文体素质、(
9
)技
能素质
、(
10
)特殊经历。
1-6
项指标分
3
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
项指标为记
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10
项指标的评定结果即为该学年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 /p>
四、项目等级评价依据
(一)思想表现
中共
党员(含预备党员)该项目评价等级为“优秀”,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
得评
为“优秀”:受党内、学校处分者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非主观原因除
< p>外)
[1]
;党内考核不合格者
< br>[1]
;入党前后行为表现差异较大
[1]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可评为“优秀”:大学一年级被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二年
级被列入党员发展计划的;
大一年级参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并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
曾组织过院级政治学习、研讨等活
动的
[1]
;参加院级以上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的。但以上对象若
在所评学年受学校处分或受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1]
,该项不得评为“优秀”。
p>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
,该项评价为“不合格”: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
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
动的;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影响学
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违法或其他严重违规
行为的。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二)文明守纪
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
评价为
“不合格”
: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p>
;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
一学年内受到学
校、
学院或有关部门
2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
;
擅自在校外住宿的
[1]
;
所在寝室卫
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
(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
约束,但需出具学生社区管理
与服务中心相关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等级不得为“优秀”:
所在寝室卫生检 查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月评
定记录不合格的
[1]
(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约束,但需出具学
< p>生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证明);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
1
[1]
[1]
[1]
[1]
则》、《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
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1]
;
本学年内有无故旷课记录的
[2]
;
本学年内课堂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
3
次的
[2
]
;
缴费、
还贷等
有失信或违约
记录的
[1]
;
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
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的
[3]
;
诱导
或无视他人违纪行为发生的
[1]
< br>。
无以上情况,且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 检查成绩曾获优良等级的,该项可评价为“优秀”。
(三)学习态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价为“优秀”
: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积点分名次较上学年上升
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
1/10
的;学习刻苦认真,积点分为正且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
50%
的;
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后
50%
,但学习自 觉性高、主动性强、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自习和
专业竞赛和各级各类学术报告或活动的
(概述性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 价为“不合格”: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受学校处
分或学校、学院和有关部
门通报批评的;本学年内有无故旷课记录的
[2]
;本学年内课
堂无故迟
到或早退累计超过
3
次的
[2]
;沉迷于电脑游戏、谈恋爱等非客观原因导致本学年积点分名次较
上学年下降且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
1/3
的。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四)社会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价为“优秀”:担任半年以上党支部委员、党小组负责人、副部
长以上分团委或学生会干部、
副部长以上学生社工委或社团干部、
副部长以上其他学生组织
(需
出具挂靠或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班长、团
支书、学习委员等职务的;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
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各
类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的;班委其他成员,工作表现优
秀的(概述性条款)。
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主管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实践公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以上先进个
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本学年内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30
小时的;
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青年志
愿者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
;参加两次以上市级以上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市级以上活动志愿服
务时间超过
小时的;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有偿活动)、
“红十字”活 动的;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且实习时间累计超过
2
< p>周的(教学安排的专业实习除外),并
获得肯定性评价的。
除三星级青年志愿者外,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 ,该项考核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校“红十字”会的考核认定结果为依据。
(六)团队精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本学年内参加
80%
以上 班集体和学院要求参加的
活动次数的;本学年内参加
50%
以上班集体和学院要求参加的活动次数且是学生科研、辩论、
“挑战杯”及其他团体性
赛事(不包含田径运动项目)等团队的成员;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各
类荣誉奖项的学生科
研、辩论、“挑战杯”及其他团体性赛事(不包含田径运动项目)等团队
的成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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