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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
[2009] 67
号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9.04.17
【实施日期】
2009.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
2009
〕
67
号)
各区、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
位: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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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9]3
号)和市政府
《关于印发<天
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
[2009]12
号)
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
与岗位技能
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
校、高校毕业
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 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
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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