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山东电大广播电视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
步规范我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
应的职务聘任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暂行办法》
[2000]08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
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 职务
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
》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 /p>
行办法》
,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
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
员的变
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
法 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
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
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
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
法等
学科。
第三条
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
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
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
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
会学系、知识
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
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 比例
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
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
< p>公共外语、
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
设岗结构和比例
- 1 -
第五条
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每个博士点设置
p>
3
-
5
个岗位;
< /p>
(二)每个硕士点设置
2
-
3
个岗位;
(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
业设置
1
个岗位;
(四)公共基础学科
(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
12%
设置岗位;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 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
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
10 %
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
< p>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
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第八条
副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各博士点、硕士点
学科按正副高之比为
1:2
~
1:2.5
的比 p>
例设置岗位;
(二)非博士点、硕士点的二级学科
和各本科招生专业按正副
高之比为
1:3
的比例设置岗位 ;
(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
1:3
~
1:4
的比例设置岗位;
第九条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 数的
10%
~
15%
设置岗位。
第十条
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
2 0%
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
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p>
第三章
特聘教授
第十一条
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 批学
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
< br>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根 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
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 2 -
第四章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 质和
职业道德。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
< br>德“一票否决制”
,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 p>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应符合
《实施细则》
规定的各项条件, p>
并且在教书育人、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优秀(思想政治考核应当为
优
秀)
;越级破格者,以上表现应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认可
的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聘任现职的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应聘教师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具备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 科学
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
每年应完成学校和 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五章
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
第十九条
晋升教授,应当任副教授满
5
年。
第二十条
晋升副教授,应当任讲师满
5
年;
具有博士学位者,
应当任讲师满<
/p>
2
年;博士在读者,应当任讲师满
4
年。
< p>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
< p>可直接聘任副教授职务;
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
国外学
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可参加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博士修了参照
执行)
。
第二十二条
1957
年
12
月
31
日 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
备本科以上学历;
1958
年
1
月
1
日至
1963
< p>年12
月
31
日之间出生
的教师受聘教授,
应具备硕士学位;
196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
师受聘教授,应
具备博士学位。
- 3 -
第二十三条
196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964
年
1
月
< p>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
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四条
初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等教学 专业高级岗
位的教师,
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964< /p>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
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章
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
应聘教授、副教授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 定的
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被聘为教授、
< br>副教授职务。
学校上一年度教学评议的结果,
可 作为职务聘任中教学要求的
参考,排名末
5
位的人员,经 教学督导组专家复评后,教学质量确
实差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教师职务晋升聘任。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必须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10%
,且教学效果考核为优秀。
经学校批准在国
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
学术交流
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
不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晋聘教授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
(一)完成《华
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
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每学
年承担
2
门以上课程的
讲授,其中必须主讲
1
门本科生课程;
(二)一般应独立指导
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
导
1
届以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
(无硕士点学科的教师不作为必要条
件,
但必须以指导青年教师
2
名以上作为替代)
;
< /p>
(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
件)<
/p>
;
(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外做
1< /p>
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
- 4 -
新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二十七条
晋聘副教授岗位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
(一)完
成《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
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
;每学年承担
2
门以上本科生
课程的讲授;
(二)
一般应协助指导
1
届以上合格 的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
教师
1
名;
< /p>
(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
件)<
/p>
;
(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做
1 p>
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新
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章
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科研要求
第二十八条
晋升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一)款 要求
外,还应当具备第(二)-(六)款中的一款:
< br>(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以第
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
1/4
计算;理工科成果,第一作者按该< /p>
成果的
1/3
计算,第二作者按该成果的
1 /4
计算。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新华文摘》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摘
》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
SCI
、
EI p>
、
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并获得 省市级以上奖励
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 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完
成省市级以上项目(课题)
p>
3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三)国家级出版
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
(四)国家级出版社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3
本 p>
以上;
(五)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 5 -
(六)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
立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
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6
篇以上。
上述科研成果中属
翻译作品的,
按相应成果的
1/2
计算;
第
(六)
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
1/4
< p>计算,第二作者按1/5
计算,第三作者按
1/6< /p>
计算。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合作性成
果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晋升副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一) 款要
求外,还应当具备第(二)-(七)款中的一款:
(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以第
< p>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
1/4
计算;理工科成果,第一作者按该
成果的
1/3
计算,第二作者按该成果的
1/4
计算。
外语、体育、语文、数学、艺术等基础类
教师晋升副教授,在
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新华文摘》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摘》转载,或被《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
SCI
、
EI
、< /p>
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
国家级 出版社独立公开
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
2
篇核心期刊 论文,一般出版社独立公
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p>
位)并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
的教学、科研成果
1
< p>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位)完
成省市
级以上项目(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 br>(三)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
(四)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或
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p>
(六)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
(七)任现职以来累计发表学术成果
30
万字以上。
- 6 -
上述科研成果中属翻译作品的,
按相应成果的
1/2
计算;
第
(五)
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
1/4
计算,第二作者按
1/5
计算,第三作者按
1/6
计算。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合作性成
果参照执行。
第八章
晋聘高级职务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 /p>
应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教师高级岗位者,可
侧重于对其教育教学能力
和质量的考核评估,
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
教学成果奖者,对其科研任务的
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
1/2
执行;
在上一年度教学评议
中排名全校前
10
位(法学专业除外)
,可作为
< br>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对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校重点
建设的非法学学科,获得
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对其科研
任务的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
2 /3
执行;应聘人员在上一年度教学
评议中排名全校前
1 0
位(法学专业除外)
,可作为教育教学能力和
质量考核
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科学历、 年满
50
岁、任讲师
12
年以上,
教育教学效果优秀,晋聘副教授岗位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
任:
< /p>
(一)在近
3
年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
10
位或获得学校“十
佳”教师称号者;
< br>(二)连续
2
年以上从事双语教学,且教学效果优秀者;
(三)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完成人(排名
前
3
位)
;
第三十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专业高级职务的评审,按上海 市教
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另行制定聘任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校聘
- 7 -
任委员会评议,校长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晋聘图书资料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图 书、
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
< br>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晋聘实验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实验技
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
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
《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晋聘工程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工 程技
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
< br>《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九章
破格晋升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条件
第三十九条
破格晋升教授除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 还应
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副教授满
3
年,并具有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学历;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以下简称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
术论文
8
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
论文
1
篇,并在其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或 在
《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杂志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国
家级出版社(含国外)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
著
1
部,或国家级课题
第一主持人,完成报告并通过鉴定
,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
论文
6
篇以上;或其他独 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1
部,并在核心期
刊上独立发表学
术论文
7
篇以上。以上论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
该成果
的
1/4
计算。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
《新华文摘》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摘》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
SCI
、 p>
EI
、
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
心期刊论文。
任副教授不满
3
年者,或 具有博士学位、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8 -
温州大学校长李校堃-温州大学校长李校堃
郑州大学硕士点-郑州大学硕士点
东南大学考研专业排名-东南大学考研专业排名
大学生征兵网报名-大学生征兵网报名
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
苏格兰爱丁堡大学-苏格兰爱丁堡大学
江西中医药大学阳明校区-江西中医药大学阳明校区
广州大学城理发-广州大学城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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