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大学-520大学
河津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津籍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试行
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
[2010]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河津籍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
及
《河津籍普 p>
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 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河津籍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
改善我
市企业员工知识结构,
提升 劳动者素质,
为二次创业提供人力资源保
障和智力支持,经市政府研究<
/p>
,
决定对到规模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的
河津籍
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br>现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
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是指到
规模以上
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就业,以及自主
创业的河津籍普通高校毕业生。
2
、
规模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
(
1
)
招商引资落户企业;
(
2
)规模以上企业;
(
3
)获得特殊贡献奖的企业;
(
4
)项目被列为县(市)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
(
5
)
用工备案人数
100
人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
(
6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上的< /p>
中介机构
;
(
7
)注册资金
1000
万以上的
商贸企业;
(
8
)
注册资金
2000
万以上的
建筑企业;
(
9
)教师人员
20
人以上的民办教学机 构;
(
10
)医护人员
20
人以上的民办医疗机构。
3
p>
、自主创业是指: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
以及其他因素自
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本人为法人代表,
并 有固定经营场所,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纳税。
p>
4
、河津籍是指户口现在河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 br>
(
1
)籍贯(祖父出生地)为河津,且父母有一 方在河津务农、
经商;
(
)父母有一方属河津市属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 br>(
3
)父母有一方属驻河津条管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且在河津工
< p>作满五年;
(
4
)毕业后与以上河津籍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其它普通高校毕
业生。
二、
补贴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全日制专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2
、在人社部门进行人事代理并参加社会保险;
3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包括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
4
、进行人事代理并参加 社会保险时的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岁;
5
、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
社会保险补贴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补贴标准
1
、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
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缴纳。
缴纳金额为档案工
资的
8%
。其中单位缴纳
6%
,个人缴纳
2%
。档案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
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单位缴纳部
分由
政府予以补贴
。
2
、
基本
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
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缴纳,缴纳事业养老保
险。缴纳金额为档
案工资的
23%
,其中单位缴纳
20%
,个人缴纳
3%
。单
位缴纳部分由
政府予以
补贴
。
3
、其它社会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个人依法缴纳。
五、补贴期限
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限不
得超过
15
年。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