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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
珠人社
[2011]28 2
号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1.12.13
【实施日期】
2011.12.13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
办法
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
2011
〕
282
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业局,各区 (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分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
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
< /p>
》(珠府〔
2011
〕
107
号)的 精神,我们制定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 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
2009
年以后珠海市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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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
业生或
2009
年以后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 毕
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
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
/p>
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
20 08
〕
138
号)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凡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社
〔
2011
〕
188
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应当先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
金中
支出,再按本《办法》规定从市(区)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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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
< br>复申领。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
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四、本《办法》 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费,均以珠海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
的,不给予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 11
年
7
月
1
日以后至本《办法》 下发前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本《办
法》实施前
已按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p>
六、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区实
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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