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文明修养-大学生文明修养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p>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
生的学籍
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
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 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
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效证明,
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
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 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
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
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因应征参加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参加研
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者,
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当
年相关文件为准。因身心疾病
、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
保留
1
年。
第七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 学资格申
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
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
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
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
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 /p>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
所在学院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
得超过两周,未请
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 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
教育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
资助办法请见《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
施细则》
、
《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
施办法》
。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
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
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第十一条
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第一个
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3
至
6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
4
年,博士阶段在校学习年限(含 休学)为
3
至
6
年。直
博
研究生学制为
5
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4
至
6
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年,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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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4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2.5
至
5
年。
MB
A
(工商管理硕士)
、
MPA
(公共管理硕士)< /p>
、
MPACC
(会计硕士)学制为
2
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2
至
4
年 。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
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两种。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
主干课程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
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
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
,
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
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
获取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各学院须按学期组织开
展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
度,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宜超过
20
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 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申请需经导师和
所在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所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学
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 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
料中,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
的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照
《西
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课
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 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在我校所修课
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
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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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研究生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
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
记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
,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
研究生请假单》
,
经导师、
任课教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p>
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 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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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 /p>
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 br>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
,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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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相关申办流程请见《西南交通 大学研究生转专业
实施细则》
(西交校研
[2017]X X
号)
。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特定疾病而无法在本
校继续就读
的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者、硕士生在校期已满
3
学期者和博士生在 校期已满
5
学期者;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和学校有特定培养协议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推免生不得转学;
(七)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转 学程序完成后的两
周内,学校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流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
< br>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 学籍)内,分阶段
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由研究
生本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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