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校报-矿山对联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1-05
出处
:
培养办
点击
:1959
次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05]21
号)及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
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学籍是研究生和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 ”和“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
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
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基
本依据。
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我校的注册审核且复查无异议后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
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
相关材料
,按学校的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
生,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因特殊原
因不能如期完成预
注册的新生
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请假
,并附原单
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
准的
新
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凡逾期仍未完成预注
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六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 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
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
请或
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预注册,审批未通过或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已预注册 的新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复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身体情
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校关于高校学生入学的体检标准或要求;
(三)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
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对于取消入学
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新生报到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取消入学资格
的学生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等原因不
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p>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
遇。
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
由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
可在下学年教师开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除因退学等特 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外,
在校研究生
(包括延期
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
期注册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p>
否则以旷课论。
未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
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者不予注册,
学校向其中
止教育服务,注册后予以恢复。
第三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导师指 导下选修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
并参加相
应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 为测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
行考核。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p>
《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以下
均简称培养方案
)中所规定的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可
重修该门
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需按相关规定完成所有
环
节方可获得该项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 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测试者,应在测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
因事一
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测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
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重新选修此课程,并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测试。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测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
0
”分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测试纪律,严禁测试违纪作弊。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
绩以“
0
”分计,并按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行为 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申请由
研究生书面提出
,指导教师签署意见,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
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
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换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 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
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
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
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
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
< /p>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
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
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
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
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
)
应予退学的。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
—
2.5
年,博士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3
年。学生可以分阶
段完成学业。硕士
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
5
年,博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 p>
学)为
8
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 ,
经导师签署意见,
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
意后,由研究生
院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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