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家书阅读答案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
、
《国
< p>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
< p>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
习成绩优良,可以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三、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
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
得规定学分,
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 可授予第二学士学
位。
四、
普 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
< br>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
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报教务处 后汇总,
提交校
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
.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
;
4
.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
7 0
分以下者
(不含
70
分)。
六、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
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
准予 其在毕业当年向
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
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
合下列条件,
毕业当年可
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p>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p>
(
1
)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 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
誉者;
(
2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 级
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
3
)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 /p>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
1
)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 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
5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