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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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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
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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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 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
给有关征信机构,
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有关单位、
部门及个人 查询甲方
的信用状况。
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
法律法规 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
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
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
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
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
在
ATM
等自助设备上 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
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
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
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
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
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
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取现
甲方在
ATM
等自 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
每账户每日在
ATM
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 超过
等值
5000
(含)元人民币;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 现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等值
2000
( 含)元人民币,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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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
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
形
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
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 主动核
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条
账务查询
1.
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
90
(含)天内向乙 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
过
90
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 务查询处理费;超过
180
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
< br>行更正处理。
2.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 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
在,
甲方不应拒绝支 付该项交易款。
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
款
项。
第十一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
60
(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 ,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
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追索
1.
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 p>
60
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
61
天起 止付
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
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 济损失,
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
存款以及其它抵
(质)
押财产用来清偿,
并保留依
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卡片挂失
1.
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 记卡卡片,
如卡片遗失或被盗,
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
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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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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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
2
)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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