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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工政〔
p>
2013
〕
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
管理规定》
和
《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 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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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
国,遵守
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
(二)
修 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
经审核准予
毕业。
(三)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业
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
初步能力。对
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
2.7
。
2.
外语成绩要求
(
1
)
非外语专业公办
(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p>本科毕业生,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390
分及以上 ;
民办、
单招、
专转本、非
外语专业艺术
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
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35 5
分及以上。
(
2
)英 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或者专业
英语八级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英语专业
民办本科毕业
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或者专
业英语
八级成绩达到
45
分及以上。
(
3
)
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p>
390
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
66
< p>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
力测试成绩达到
N2
级
90
分及以上;
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
大学
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355
分及以上,
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 p>
55
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
N2
级
75
分及以上。
(
4
)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
种的全国大学外
语
(日语、
俄语等)
四级成绩达到
50
< p>分及以上。
(
5
)通识必修课程中 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
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
等,毕业生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390
分及以上, p>
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
达到
50
分及以上, 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
N3
级。
(
6
)凡因中外合作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
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
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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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