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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 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鼓
励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获得重大科研成果,
p>
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
提
高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
,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基地奖励、纵向科研项目奖励、
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
目)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学术专著奖励、
专利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艺术类成果奖
励、技术标准奖励等。
第三条
p>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以及科研成果第一单
位署名为常州工学院的离
退休人员。
第四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奖励经费来源于学校的财政预
算经费,在学校全
年的专项绩效额度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科研基地建设
(含基地建设类项目)
奖是指对我校作为
立项建设的第一承担单位,
p>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所实施
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p>
基
地
类
别
国家级科研基地
省优势学科,省(部)级重大
研发机构(研究
院)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重
点学科、省(部)级重
点实验室
省重点建设学
科,省(部)级重点建设实验室,
省(部)级社科基地、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
室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厅级社科基地
1
1
3
3
奖励金额(万元
/
个)
项目立项
15
10
5
项目通过验收
15
10
5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
< p>(立项奖励和结题奖励)是对我校作
为项目立项及结题的承担单位、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指导性项
目与自筹经费项目除
外)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奖励金额(万元)
纵向项目类别
立项奖
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一般项目
国家基金青年项目
国家级其他项目
省部级重大项目
省部级重大项目
省部级
省部级基金面上项目
省部级基金青年项目
省部级其他项目
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
市厅级
市厅级一般项目
-
-
30
25
10
6
2.5
5
4
3.5
2.5
1.5
1
结题奖
30
25
10
6
2.5
5
4
3.5
2.5
1.5
1
当年到账经费的
10%
到账经费奖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奖励,是指与校外企事业
单位签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转让或科技咨询合同,单个项目
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
的相应比例进行分档奖励。分档奖励比例如下:
当年到账经费(万元)
<50
≥50
且
<150
≥150
且
<300
≥300
且
<500
≥500
奖励比例
5%
6%
7%
8%
50
万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并
以常州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
其中我校教师为通讯作
者,则
要求该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是本人实际指导的研究生或本科生。
奖励条目及标准如下:
p>
论文奖励类别
Science<
/p>
、
Nature
期刊
奖励标准
(
万元
/
篇
)
20
Ⅰ区
Ⅱ区
SCI
期刊
3
2
1
0.5
1.2
0.8
0.4
0.3
0.1
Ⅲ区
Ⅳ区
< br>SSCI
期刊;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
期刊上发表且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A&HCI
期刊; p>
A
类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见附件一)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理论版论文;
< p>期刊上发表且被《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
SCI
会议论文;
EI
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
源
期刊;期刊上发表且被《新华文摘》要点摘录论文
SCIE<
/p>
会议论文;期刊上发表,
且被《人大复印资料》
、
《 高等学
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其他中文核心期刊
0.1
第九条
学术专著奖励本人负责
15
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专
著,每部奖励
1
万元。专著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明确标
注作者所在单位为<
/p>
“
常州工学院
”
。对于我校教师与其他单位的合著,
我校教师须为第一作者,且其负责撰写
15
万字以上;对 于全部由我
校教师完成的著作,总字数应在
15
万字以上 。
第十条
专利奖励 只奖励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发明专利,
每件发明专利奖励
0.7< /p>
万元。
若发明人
(或设计人)
< p>自己联系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的,且专利申请费
用(含申请代理费、审查
费、维持费、登记费等)均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的,则每件授权发
明专
利奖励标准为
0.9
万元。对于发明人同一天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递交申
请的发明专利(发明内容相近)
,如果申请总数量超过
2
件,专利授
权之后,最多只奖励
2 p>
件。
对于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成功转让的专利或其他科研成果
,
按照转
让收入(转让合同需在产学研办公室备案,并提供到账证明)的
相应
额度进行分档奖励。转让奖励标准如下:
转让收入(万元)
≥3
且
<5
≥5
且
<10
≥10
且
<15
≥15
奖励金额(元
/
项)
1000
2000
5000
10000
对于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给予特别奖励。其中,对获得
“
中国专
利金奖
”
、
“
中国专利优 秀奖
”
的专利,
分别给予
10
万元 、
2
万元奖励。
获得
“
江 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
、
“
优秀专利项目奖
”
的专利,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1. 5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员工获得各级政府
组织
的科研成果奖励(不包括学术论文奖、著作类奖)的再奖励。我
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p>
且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所取得的获奖科研成
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p>
获奖类别和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0
20
20
奖励金额(万元
/
项)
200
80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市厅级科研成果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5
10
12
5
3
2.8
1.5
0.5
第十二条
艺术类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 师以学校为名义参加国
家、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音乐)展览(比赛)获得
奖
励的再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且我校教师为第 一参赛人所取
得的艺术类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艺术成果获奖类别和等级
一等奖
(金奖)
二等奖
中宣部、文化部、全国美(音)协主<
/p>
办的全国性美术
(音乐)
展览
(比赛) p>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优秀作品
奖或入选
一等奖
(金奖)
中宣
部、文化部、中国美(协)协各
专业委员会等主办全国性单项美术
(音乐)展览(比赛)
二等奖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优秀作品
奖或入选
省
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美(音)协等主办的
美术(音乐)作品展(比赛)一等奖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奖励金额(万
元)
3
1.5
一般每
5
年一次
0.8
0.5
1
0.5
0.3
0.1
0.5
1
与全国美展(比赛)
同步且推荐作品
有收藏证书
其他行业协会举办
的展览
(比赛)
不予
奖励
备注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0.5
有收藏证书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奖励是对我校教师以学校名义参与编制的
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学会
(协会)
组织编写的通
用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
指南)
、
产品标准 等成果的奖励。
我校作为
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技术标准成果奖励范围和标
准如下:
技术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奖励金额(万元)
2
1.5
0.8
正式出版,参编单位明确标注我校
备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由
“
常州工学院学术委员会
”
负责 科研奖励审核事宜。
第十五条
p>
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
职工申请,每项项目(成
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
受奖金,
署名排序在前者优先 ,
奖金按本办法附件二的第四条或自行
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1.
申请者填 写《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
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
在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报送科
研处。
2.
科研处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申报材料审核,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
核,报学校批准后公示,公示异议期满后,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 为税前金额,
获奖者收入
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为此, p>
若获得科研奖励的项目组人数超过
2
人者,
获
奖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奖金分配方案报科研处、
计划财务处
备案;
否则,奖励收入所得税由获奖项目负责人一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一些有突出贡献的科研 成果及学术成果
(未列入
学校科研奖励条目)
,如在国内 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学术论文、国
际发明专利、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其奖励标准由科
研处提出,并经
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 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
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
均可在异议期内向科研处提出
书面异议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 ,
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
议,复议结果报学校审议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
侵 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
研奖励的,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
惩罚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 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科研
奖励或隐瞒申
报人舞弊行为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
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奖 励、
科研成果奖励等有重
复奖项时,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之外的其他成果,
不列入学校科
研奖励范围,各二级学院(部)可视具体
情况自行制订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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