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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邮箱《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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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凤池)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

2013

173

< p>

签发人:

檀润华


关于下发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 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的通知》

(冀教学〔

2012

11

号)

我校结合研 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进行了修订,并


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 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

,经省教育厅审


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


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


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 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


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组织好对学生、教师 和管理人员的学


习、培训,并严格遵守。



附:

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

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


3.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


一三年九月十日


- 1 -



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管理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 、硕士研究


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


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

镇证明。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请假 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 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 /p>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入学新生进行 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


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 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 br>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第五条

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 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


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


- 2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 /p>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


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


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 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 ,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


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 理。不能如期进行注


册的,

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研 究生导师签字,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 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


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 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 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


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请假一周以


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


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


指定人员负责 ,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


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


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


17

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29

学分,其中工商管 理硕士


MBA

)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45

学分。


- 3 -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 成绩

60


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


格的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 考。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 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必修课程


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 者考查方式考核。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 之一的,不


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


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 核和鉴定,


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严格管理,无特殊 情况的一般


不予转学、转专业。确需转学、转专业的,其申请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


理。


第十七条

研 究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


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 /p>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并附加盖录取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

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


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转移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 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 -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 为

2.5

年,


其中工商管理硕士(

MBA

)研究生学制为

2

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 br>最长不超过

4

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


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


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

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 请表》

,因


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 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 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


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 在校生和休


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 5 -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经研 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研究 生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复学研究生


持本人学生证和复学证明,在办 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七章

退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在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

,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


容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的,由研究生或所 在学院提出


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会


议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研究 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


公告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 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 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


(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 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


期限内没有聘用单 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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