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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
2013
〕
173
号
< p>签发人:
檀润华
关于下发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
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的通知》
(冀教学〔
2012
〕
11
号)
,
我校结合研 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进行了修订,并
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
、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
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
,经省教育厅审
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
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
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
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
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组织好对学生、教师
和管理人员的学
习、培训,并严格遵守。
附:
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
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
3.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
二
〇
一三年九月十日
- 1 -
附件
1
: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管理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 、硕士研究
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
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p>
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
镇证明。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请假
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
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 /p>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入学新生进行
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
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
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 br>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p>
第五条
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
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
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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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 /p>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
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
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
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 ,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
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
理。不能如期进行注
册的,
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研 究生导师签字,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
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
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考
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 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
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
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请假一周以
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
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
指定人员负责
,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
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
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
于
17
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29
学分,其中工商管 理硕士
(
MBA
)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45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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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 成绩
60
分
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
格的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
考。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 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必修课程
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
者考查方式考核。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 之一的,不
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
p>
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 核和鉴定,
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严格管理,无特殊 情况的一般
不予转学、转专业。确需转学、转专业的,其申请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
p>
理。
第十七条
研 究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
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 /p>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p>
并附加盖录取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
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
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转移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
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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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 为
2.5
年,
其中工商管理硕士(
MBA
)研究生学制为
2
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 br>最长不超过
4
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
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
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
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 请表》
,因
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
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
p>
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
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
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 在校生和休
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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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经研
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研究
生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复学研究生
持本人学生证和复学证明,在办
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在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
,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
容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的,由研究生或所 在学院提出
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会
p>
议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研究
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
公告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
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
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
(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
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
期限内没有聘用单
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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