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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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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江注)


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p>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 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 学制为四年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 年。学生在校


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 /p>


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 限

(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可在基本学制基


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


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 一)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

(

附原单位或所在街


道、乡镇证明

)

,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由学院报教


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委托人员持有关 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 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


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 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两周内未


- 1 -


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 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

《学


生学籍卡片》

< p>《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


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

《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

《学生卡片》留学 生


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

< /p>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


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


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由


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 /p>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 /p>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 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


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 否则取消其


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 格须办理如下手续

:

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并附 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二)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


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 续。经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


遇 。


(四)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


内申诉办法(试行)

》申诉。


第九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


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 /p>


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

< br>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


事由者, 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 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


后注册。



- 2 -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 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


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

《 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


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 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


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 课累计学时达


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规定的,给 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其中,


采用开

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

2

学时计算,

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


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


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 假手续。审


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 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


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p>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


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


计期间请假 ,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 、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 制推荐课


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

)

学生可在教师指 导下,

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


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 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

20


- 3 -


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

)

选课前应详细了 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课程前后衔接、

内容难易


程度等, 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


等问题。


(

)

为保证教学秩序 ,

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

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


课和参加 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


或选修高年级课程( 简称先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第二十六条)


2.5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于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


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 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本


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和自修考试。


(一)课程免修: 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


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 p>其内容、

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


可以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教务处


备案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


(

)

自修考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 ,经


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学

< p>
校承认其学分。


申请自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提供自学笔记等 可以证明自己确已掌握该课


程内容的材料,

经任课教师及其学院批准,< /p>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军训、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及


教学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课程不能申请自修考试。


若申请自修考试的课程中有实验、实践环节,应随班完成相应 实验、实践


环节并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需提出书 面申请并经


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


分或全部,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否则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两


门。免听课 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如实记载,并应重新学习。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 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


- 4 -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自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 学办公室领


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


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


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 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


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 的考核。考


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 p>考试可采用闭卷、

开卷、


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 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


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 其他实践教


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 /p>

90-100

分;良好:

80-89

分;中等:

70-79

分;及格:

60-69

分;


不及格:

60

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

100

分折合为

4.0

绩点,优 秀折合

4.0

绩点

;


80

89

分折合为

3.0

3.9

绩点(

80

分折合

3.0

绩点,< /p>

81

分折合

3.1


绩点,余者类推,下同)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70

79

分折合为

2.0

-< /p>

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

;


60

69

分折合为

1. 0

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


60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 以课程所得的绩点,


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p>


1.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


读课程学分;

< p>
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

< p>
- 5 -


程学分;


(三)经重新学习的,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


(四)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任课教 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


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

1/3

(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

< /p>


(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的;


(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


作业”或“实验 考核不合格”,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 p>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


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 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其考 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


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 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


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 院同意后,

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


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 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


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 竞赛,其成


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


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

2

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时,应当在


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所 在学院批准。


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手 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人


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 试后不再受理。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 绩记载为


“缓考”。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其成绩记载为“违纪”

“作弊”

,成


绩无效;旷考者,其成绩 登记为“旷考”

,成绩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


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以及重复


作弊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给予< /p>


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

< br>- 6 -


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 绩,允许申


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 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


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 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


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 相关手续。


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 重新学习的


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


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 书面申请,


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


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根据建筑 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外语类(或部分)及中外


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学校根据教学 资源情况,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


名额,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 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


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 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


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的 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者,参加选


拔考试,学校择 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二)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 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 /p>


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 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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