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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p>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 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 学制为四年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 年。学生在校
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
/p>
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
限
(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
可在基本学制基
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
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
一)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
(
附原单位或所在街
道、乡镇证明
)
,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由学院报教
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委托人员持有关
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
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
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
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两周内未
- 1 -
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 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
《学
生学籍卡片》
、
< p>《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
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
《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
《学生卡片》留学 生
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
< /p>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
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
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由
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
/p>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 /p>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
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
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
否则取消其
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
格须办理如下手续
:
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并附
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二)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
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
续。经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
遇
。
(四)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
内申诉办法(试行)
》申诉。
第九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
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
/p>
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
< br>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
事由者,
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
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
后注册。
- 2 -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 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
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
。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
《 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
,
遵
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 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
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
课累计学时达
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规定的,给 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p>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其中,
采用开
、
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
2
学时计算,
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
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
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 假手续。审
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
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
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
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
计期间请假
,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 、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 制推荐课
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
一
)
学生可在教师指 导下,
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
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
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
20
学
- 3
-
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
二
)
选课前应详细了 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课程前后衔接、
内容难易
程度等,
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
等问题。
(
三
)
为保证教学秩序 ,
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
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
课和参加
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p>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
或选修高年级课程(
简称先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第二十六条)
在
2.5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于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
学生本人。
p>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 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本
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和自修考试。
(一)课程免修:
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
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
可以申请免修;
p>
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教务处
备案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
(
二
)
自修考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 ,经
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学
校承认其学分。
申请自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提供自学笔记等
可以证明自己确已掌握该课
程内容的材料,
经任课教师及其学院批准,< /p>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军训、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及
教学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课程不能申请自修考试。
若申请自修考试的课程中有实验、实践环节,应随班完成相应
实验、实践
环节并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需提出书 面申请并经
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
p>
分或全部,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否则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两
门。免听课
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如实记载,并应重新学习。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
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
- 4 -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自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 学办公室领
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
p>
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
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
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
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 的考核。考
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 p>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
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
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
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 其他实践教
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p>
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
/p>
90-100
分;良好:
80-89
分;中等: p>
70-79
分;及格:
60-69
分;
不及格:
60
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
-
100
分折合为
4.0
绩点,优 秀折合
4.0
绩点
;
80
-
89
分折合为
3.0
-
3.9
绩点(
80
分折合
3.0
绩点,< /p>
81
分折合
3.1
绩点,余者类推,下同)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70
-
79
分折合为
2.0
-< /p>
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
;
60
-
69
分折合为
1. 0
-
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
60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
以课程所得的绩点,
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p>
1.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
读课程学分;
< p>
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
< p>- 5 -
程学分;
(三)经重新学习的,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
(四)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任课教 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
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
的
1/3
(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
< /p>
(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的;
(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
作业”或“实验
考核不合格”,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 p>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
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
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其考 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
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
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
表》
,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 院同意后,
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
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
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
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 竞赛,其成
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
p>
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
2
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时,应当在
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所 在学院批准。
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手
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人
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
试后不再受理。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 绩记载为
“缓考”。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其成绩记载为“违纪”
、
“作弊”
,成
绩无效;旷考者,其成绩
登记为“旷考”
,成绩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
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以及重复
p>
作弊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给予< /p>
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
< br>- 6 -
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 绩,允许申
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
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
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
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
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 相关手续。
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 重新学习的
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
p>
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 书面申请,
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
p>
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根据建筑
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外语类(或部分)及中外
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学校根据教学
资源情况,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
名额,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
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
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
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
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的
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者,参加选
拔考试,学校择
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二)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
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
/p>
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
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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