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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人大
法学院举办
12
月
15
日上午,第五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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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 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
我院明德法学楼
601
国际报告 厅开幕。
此活动是两院一年一度的学生交流活动,
由两院轮值
举办。
开幕式由我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杜教授
主持,
我院院长韩教授首先致辞。
他对辅仁
大学法律学院
到访的师生表示热烈的欢迎,
回顾了两院的合作交流历史,
在两院教师的倡导 p>
下,
两院开始了学生交流活动。
学生圆桌论坛一方面为两岸学 生交流学术思想提供了良好平
台,
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两岸学生到对方院校 攻读法学学位。
他很高兴的看到此前来我院参加
圆桌论坛的辅仁同学有数
位都到我院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行政副院长兼
学士后
法律系主任吴志光教授随后致辞。
他很高兴此次能够带领辅仁大学法律学院的学生来
人大法学院参加学生圆桌论坛,
这是两院学术交流的重要成果。
吴教授 还介绍了辅仁大学法
律学院的历史、
学术文化等,希望通过学生之间的交 流能够增进彼此了解,
互相学习,
共同
进步。
随后的圆桌研讨分别在明德法学楼
601
会议室和
602
会议室同时进行,分设公法篇、
民法篇(一)、民
法篇(二)、刑法篇(一)、刑法篇(二)和刑法篇(三)共六个单元。
两院同学进行了
充分的交流。本文后附每个单元同学的会议综述。
公法篇(撰写人:周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第一单元为公法篇,
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姚孟昌助理教授主持。
首先,< /p>
辅仁大学张佑
齐发表了题为《行政诉讼中争点效理论之研究》的报告。
p>
他认为,
如果把争点效理论从民事
诉讼直接移植到行政诉讼中
,
将有悖于行政诉讼本质。
因此应当在公益原则下,
结合个案诉< /p>
讼的公益性,来决定争点效的利用与否。
中国人民大学周雷的发言题目是《 择业禁止、
职业
自由和比例原则——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
条合宪性的再探讨》
。他运用审查基本权
利限制的“三阶段”分析框架,分别从法律保留、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目的正当性和比例
原则等形式和实质层面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5
条 的合宪性进行分析。
随后,辅仁大学
冯惠平作了题为
《论 公务员人事契约之容许性》
的报告。
他从台湾二元法制架构体系中的救
< p>济法院选定和相关公法规范的适用性入手,
对公务员任用的处分关系、
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
并用争议等问题进行论证。
中国人民大学姚子骁的 发言题目是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现状和未
来——与台湾地区“诉愿审议委
员会”相互对比于借鉴》
。他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理论与
功能入手,通
过对比诉愿审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构造、主要特点和实施现状,
指出了现行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暴露的问题,
并提出改革建议。
辅仁大学吕铭哲的发言题目< /p>
是
《第二次政党轮替后之两岸交流互动与影响——陆生来台就学初探》 p>
。
他从第二次政党轮
替后开放陆生来台就学的政策发展入手,
运用文献数据分析、
次级数据分析和初步访谈等方
式,<
/p>
就开放陆生来台就学所产生的问题与政策提出检视与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高雯发表了 主
题为《宪法斗争如何转为革命?——以北美独立革命为例》的报告。在她看来,北美独
立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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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的爆发对英美双方都有一定的教诲和启示。
以北美独立战争为例,
探究宪法斗争如何转为
革命,
对当 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宪制性事务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最后一位发言人
< br>是辅仁大学刘静婷,
她的发言题目是
《从全民健康保险法的变迁探讨医疗崩 坏问题》。
她介
绍,全民健康保险是台湾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透
过公权力介入制定法规强制纳保,
现已有超过
99%
的台 湾民众加入,但仍然存在着因给付而导致的收支不平衡现象。她藉由回
顾健保法的制定与
修正,
并观察历次给付制度的改变,
详细探讨了医疗崩坏问题及其修正建
议。发言结束后,辅仁大学宋佳恩、中国人民大学涂龙强、辅仁大学周玥、中国人民大学王
建睿和辅仁大学黄翊翔分别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
吴志光教授和姚孟昌助理教授 也进行了与
谈。随后本单元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师生热烈讨论,畅所欲言,
就前述公法问题深入
交换看法。
民法篇(一)(撰写人:陆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
p>
民法单元
(一)
于我院明德法学楼
602 p>
会议室进行,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
后许可主持。论
坛上,两校同学就情势变更、两岸场外交易的比较分析、劳动法制定、以及
肖像权和著作
权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主持人许可博士后首先对辅
仁大学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短回顾了自己与台湾,
包括辅仁大学、
台湾大学等高校的渊源。
在简短的问候后,
来自辅仁大学的张芷芸作为第一
个发言人以
《浅论情事变更权利之时效期间》
为题进行报告,< /p>
该报告以公共工程契约关系
(类
似大陆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
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切入点,
首先讨论了宜将情事变更
< br>权利认定为形成权,
并且法律虽然未规定这一权利行使的时间,
但是并不意 味着对此不施加
任何限制,
应允许法院类推适用
“民法”
第
245
条的规定,认定承包商行使情事变更的期间
为承包商知悉物价上涨一年内,
或者物价上涨时起十年内,
超过该期限 则权利归于消灭。
此
外,增加给付部分的请求权于法院判决确定时确定,
时效为两年。
第二个发言人的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徐凯,
《两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的比较分析——兼谈台湾柜买
中心转板制度对大陆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借鉴》
为题,
首先简要
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两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和流动,
提出中国目前的转板制度还< /p>
需要改进,
并重点对台湾地区柜台买卖中心
(含兴柜市场)
和大陆地区新三板市场进行比较
分析,从证券市场准入制度、分层制度、
转板制度、退出制度等四个方面分析二者的区别,
并重点就大陆新三板市场的转板制度提
出落实注册制、统一转板上市条件与
IPO
上市条件、
配
套建立针对转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等建议。
随后发言的同学薛淑文是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
在
《全球化视角下中国劳动法律
制定中的协商现象》
报告中,
薛淑文同学具体讨论了劳动法律规范制定中的问题 ,
指出在经
济全球化时代,
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劳资双方的 不平等趋势更为严峻,
由此使得劳资各方的有
效的协商对话更难以实现,
并给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定带来了新困境。
报告重点以
《劳动合同< /p>
法》的立法过程为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中国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中引入必要的协商,
同时维持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能为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民意支持,有利于应对全球化困局
,
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有效协商难以实现的问题,
因此,
仅有协商不能解决问题,
相应的立法
决断和国家意志也应发挥其作用。<
/p>
最后一个报告的同学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生任亚男同学,
其报告
《论肖像权与
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首先分析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肖像的行为、
未
经肖像权人
同意、
缺乏违法阻却事由等三点,
提出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应当优 先于其他的权
利,
在肖像权与著作权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肖像权,
并对二者冲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类型化
的案例分析;与此同时,也存在著作权优
先于肖像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本人利益的需要等情形。
应当以肖像权优先为原则,
以著作权优先为例外,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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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途径。
< p>
评议环节中,
来自辅仁大学的郭展玮重点分析了任亚男同学的报告,
指出该选题具有
一定的理论价值,
但提出两岸目前在学术和立法上就肖像 权的侵权要件均存在争议,
并进一
步对报告中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建议,<
/p>
例如在报告案例中提到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肖像转
交他人使用构成侵权
,
发言人注意到没有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不代表没有侵害肖像权人的权
利
,但可以对此处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此外,
在未构成表见代理时,摄影师
伪造授权并不必然导致杂志社不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报告人应将这一点纳入考 量;
最后,
郭展玮同学对肖像权和著作权是否真的存在优先顺位提出了质
疑。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异冉博士主要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
指出该选题非常敏
锐地捕捉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
具有 一定的前沿性,
并就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宏观问题进
行了分析,
具体回顾了中国现有的证券相关重大文件以及政策方向,
并分析了相关监管上的
< p>规定及其转变;
并指出徐凯同学在使用相关术语时严谨性方面存在欠缺,
< p>例如“多层次资本
市场”这一用语过于广泛,不太适用该报告的语境
,将“资本市场”改为“股票市场”更为
精确;此外,在讨论大陆地区的核准制时也存在
用语含糊不清,
未区分
“发行”
、
“上市”、 p>
“交易”等概念的问题。
来自辅仁大学的高筱茹同
学从两岸法律对比的角度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简
要介绍了台湾
证券市场,
包括上柜、
兴柜和最近设立的创柜市场等主要组成部分,
在这三个
市场上市有不同的条件,
兴柜上市的条件较上柜较为松散,< /p>
原因在于设立兴柜的目的是为中
小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提供方便,<
/p>
创柜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非公开发行
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的筹资
机制。
台湾实施兴柜市场多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为其配套股票
交易规则并不完善,
有时甚至比上柜市场交易的限制更为严格。
报告中的 新三板形态与台湾
的兴柜市场具有相似之处,大陆可参考台湾方面兴柜市场出现的相关问
题来完善自身的制
度,
例如进入门槛虽然低,
但也要考虑 配套设置,
否则为保护投资人而设立的交易限制过多
反而会降低其投资意
愿;
并且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健 全市
场的发展。
第四个评议的同学是来自中国
人民大学的陆哲同学,
她首先认可了任亚男同学选题的
价值,
更多分析的是肖像权侵
权本身的构成要件和肖像权的权利内容;
并指出很多肖像权侵权的问题涉及到的是 对名人肖
像的商业化利用、
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他 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报告所选案例的代表性
不足;
此外, 虽然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但不能直接认可法律上对肖像权的绝对保护,还
应认可存在
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最后评议的同学是来自辅仁大学的王亭儒同学,
她首先指出中国劳动纠纷和台湾劳动
纠纷的立法规定存在不同,
即在大陆,
劳动纠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仲裁,
而台湾没有这个限
< p>制;并指出两岸程序设置存在不同,大陆采劳工自由加入公会的做法,并提出德国从
1918
年开始采用的“拘束力一般化宣告”具有借鉴意义,而台湾团体协约法订立了<
/p>
80
年,但是
还没有纳入新的条文中,
这一 方面需要向大陆学习;
此外,
大陆餐饮业中常见的非全日制用
工也带来了“廉价劳工”、
“血汗工厂”等问题,台湾企业也常常运用这种策略,并由于缺< /p>
乏相关法律,导致劳资纠纷多发;最后,
报告重点讨论立法和程序,但也应 考虑司法上的落
实以及劳资方的纠纷如何迅速处理等方面,否则并不能实际解决劳资纠纷
等问题。
许可博士对同学们的发言和评议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后,
组织大家就发言和评议中涉及
的问题进一步讨论,发言同学也就评议同学指出的
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大家愉快的讨论中,
本次论坛的民法单元(一)圆满结束。
民法篇(二)(撰写人:杨苏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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