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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圆光大学天大校研〔2010〕10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9 21:01
tags:

-

2020年12月9日发(作者:屈鼎)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天大校研?

2010

?

10

签发人:

钟登华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 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硕 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天大


校研?

2008

?

10

号)进行了修订。


2 010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现 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

274037 36



主题词

:

研究生

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

通知


(共印

3

份)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8

30

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 基本规定,

适用于


天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 员申请和


授予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 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


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p>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

< p>
审定,并达到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有


关规定的 要求。


(四)申请人员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 士学


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 /p>


(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 /p>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 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


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 ,有关共


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


把关;


(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



2


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 方面有


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


作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用 所在专业语种撰


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


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 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


如下:


(一)由指导 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


至少

4

名 ,由学院从推荐名单中选定

2

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的


方式组织评审。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 校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


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专 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


当职称。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 馈


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

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

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

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

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

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

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

10

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时,学位申请者 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


将意见反馈给我校

3< /p>

5

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


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学位申请者应修改


论文,再次进行论文 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


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每学期初



3


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


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 员会成员名单,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


(三)答辩委员会由

3

5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


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


得少于

3

人。 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及企业导师不


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


(四)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


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


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一


年内修改论 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

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

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

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

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

,具


体内容为:


1

)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 p>

2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

)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 予学


位做出决议;


4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


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 过;


5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 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 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 审查,并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


为通过)

,通过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


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表决,同意票


数超过全体委 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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