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天大校研?
2010
?
10
号
签发人:
钟登华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
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硕
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天大
校研?
2008 p>
?
10
号)进行了修订。
经
2 010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现
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
274037 36
)
主题词
:
研究生
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
通知
(共印
3
份)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30
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 基本规定,
适用于
天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
员申请和
授予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
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
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p>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
审定,并达到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有
关规定的
要求。
(四)申请人员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 士学
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 /p>
(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
/p>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
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
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
,有关共
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
把关;
(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
2
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
方面有
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
作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用
所在专业语种撰
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
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
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
如下:
(一)由指导
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
至少
4
名 ,由学院从推荐名单中选定
2
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的
方式组织评审。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
校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
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专
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
当职称。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
馈
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
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
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
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
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
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
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
10
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时,学位申请者
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
将意见反馈给我校
3< /p>
~
5
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
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学位申请者应修改
论文,再次进行论文
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
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每学期初
3
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
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
员会成员名单,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
p>
(三)答辩委员会由
3
~
5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
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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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
得少于
3
人。 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及企业导师不
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
(四)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
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
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一
年内修改论
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
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
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
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
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
,具
体内容为:
(
1
)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 p>
(
2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
3
)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 予学
位做出决议;
(
4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
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
过;
(
5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 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 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
审查,并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
为通过)
,通过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
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表决,同意票
数超过全体委
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