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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友厦门大学修缮及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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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发(作者:侯朝朴)


厦门大学修缮及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 修缮及水电工程的管理,保证各项工程


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 广大师生员工


的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修缮及 水电工程的职能部门是资产与后勤事务


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 /p>


第三条

凡在我校范围 内(包括各校区、教工住宅区等)发


生的修缮、水电工程、市政、绿化等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监


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计划制订要执行以下程序:


(一)立项申请:每年十二 月底前,学校各单位(部门)根


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提出下一 年度

5


万元以上(含,下同)计划立项申请,报资产处。


(二)项目论证:由资产处进行调查、论证,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 立项意见、

初步实施方案及概算,

形成年度工程计划和论证



1


材料,上报分管副校长,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计划报送:资产处应及时把年度计划抄送财务处、监


察处等有关部门。< /p>


第五条

计划确定以后,

如需调整和补充,

需向资产处申请,


经校长办公会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后, 组织实施,并抄送监察处、


审计处、财务处。


第六条

资产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筹措情况以及 学


校的总体安排,编制工程实施计划。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工作应遵循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提倡 节


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应有设计文件,包括文字、图纸和概算等。 其


中,

改造工程必须要有设计图纸;

没有设计图纸的小项 目维修工


程,应有施工任务书。


第九条

设计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在开工前 进


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金额

5

万元 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必须在项目确定、

资金落实、

全部审批手续齐备的基础上按



2


《厦门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p>(厦


大基?

2009

?

15

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社会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

< /p>


(一)

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按国家和地方有


关招标法规和管理办法以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p>


造价虽在

200

万元以上但因特殊原因无 法办理社会公开招


标手续的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

可采取校内公开招


标的方式招标。

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告,

并同时在厦大校务公


开专栏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二)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下同)

20

万元以上的


工程项目,

一般采取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其中

100

万元以


上的工程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

在资产处网 页上发


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100

万 元以下的工程项


目,经资产处处长批准后,

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告,< /p>

公告时间


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三)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取


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

邀标时间不少于七< /p>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规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公


开招标。

因特殊原 因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


小组批准后,

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按审批的招标方式确定勘



3


察、设计、监理、施工或设备、材料等单位。


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 招


标项目资质要求、

有较强施工管理能力、

资信良好的单 位发出投


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家企业参加投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 项


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报名时间和获取 招标文件


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登记,资产处审查后 发


出标书,招标文件必须完整、

规范,

标书须经由资产处 处长批准


后发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筹经费、

985

专项经费、

211

项目经费、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工程,

1

万元以 下可自行管理。学院须按照


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学院工程管理二级办法,指定现场管理人员 。


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如移、改门窗、敲墙等)和供水、供电管


网和线路变动的项目,

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可自行选择具备相


应资质 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


算,送资产处审 核后,

再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对于涉及主体


结构(如移、改门窗、敲 墙等)和供水、供电管网和线路变动的


项目,

使用单位需将装修改造方案 上报资产处,

由资产处协助使


用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的方案、施工图审核。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工程项目由资产处组织邀请报价


比较或直接委托施工队施工,并经监察处会签。



4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评审,评标办法应在标 书


中明确规定。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向监察处提交开标、


评标结果 的报告;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向分管校领导提交


开 标、评标结果的报告。其中

2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事前

通知监察处人员到场监督。


第十八条

< p>招标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所有投标文


件,

开标时都应当在所 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的开标会议上拆封、


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有工 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存档备


查。


第十九条

评标结果确定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七天

)

,并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资产处,签订工程施 工


合同。

工程中如有履约保证金,

应在签订合同前凭中标 通知书向


财务处缴交。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临时立项的项目金额

2 0

万元以上的工程,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

经资产处 审查后提出意见,

报分管校


领导审批后,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原则上不采用直接委托施工,对于临时 立


项的项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使用单位



5


提出申请,报资产处审批并组织实施,其中

5

万元以上、

10


元以下直接委托工程需报校监察处会审;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直接委托工程需报分 管校领导审批。


临时立项的项目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工程,

由资产处直接委


托施工队施工。

1< /p>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可采取邀请报价比较


或直接委托施工队施工,并经监察处会签。


第二十三条

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


目超过合同价

10

% 或

30

万元以上,

造价在

100

万 元以下、

20


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 同价

15

%;

20

万元以


下、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同价

30

%;

5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同价

50%

,施工单位


应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审批表,

经分管


校领导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由


资产处代表学校作为发包方;

学院自行管理项目由学院作为发包


方。


第二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应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 严


格按有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原则上应


当聘请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100

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应通过


招投标确定监理公司。

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

除要求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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