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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修缮及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 修缮及水电工程的管理,保证各项工程
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
广大师生员工
的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修缮及 水电工程的职能部门是资产与后勤事务
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 /p>
。
第三条
凡在我校范围 内(包括各校区、教工住宅区等)发
生的修缮、水电工程、市政、绿化等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监
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计划制订要执行以下程序:
(一)立项申请:每年十二
月底前,学校各单位(部门)根
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提出下一
年度
5
万元以上(含,下同)计划立项申请,报资产处。
(二)项目论证:由资产处进行调查、论证,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
立项意见、
初步实施方案及概算,
形成年度工程计划和论证
1
材料,上报分管副校长,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计划报送:资产处应及时把年度计划抄送财务处、监
察处等有关部门。<
/p>
第五条
计划确定以后,
如需调整和补充,
需向资产处申请,
经校长办公会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后,
组织实施,并抄送监察处、
审计处、财务处。
第六条
资产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筹措情况以及 学
校的总体安排,编制工程实施计划。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工作应遵循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提倡 节
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应有设计文件,包括文字、图纸和概算等。 其
中,
改造工程必须要有设计图纸;
没有设计图纸的小项 目维修工
程,应有施工任务书。
第九条
设计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在开工前 进
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金额
5
万元 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必须在项目确定、
资金落实、 p>
全部审批手续齐备的基础上按
2
《厦门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 p>(厦
大基?
2009
?
15
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社会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
< /p>
(一)
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按国家和地方有
关招标法规和管理办法以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p>
造价虽在
200
万元以上但因特殊原因无 法办理社会公开招
标手续的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
可采取校内公开招
标的方式招标。
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告, p>
并同时在厦大校务公
开专栏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二)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下同)
、
20
万元以上的
工程项目,
p>
一般采取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其中
100
万元以
上的工程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
在资产处网 页上发
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100
万 元以下的工程项
目,经资产处处长批准后,
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告,< /p>
公告时间
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三)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取
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
邀标时间不少于七< /p>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规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公
开招标。
因特殊原 因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经学校招标领导
小组批准后,
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按审批的招标方式确定勘
3
察、设计、监理、施工或设备、材料等单位。
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 招
标项目资质要求、
有较强施工管理能力、
资信良好的单 位发出投
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家企业参加投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 项
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报名时间和获取 招标文件
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登记,资产处审查后 发
出标书,招标文件必须完整、
规范,
标书须经由资产处 处长批准
后发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筹经费、
985
专项经费、
211
项目经费、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工程,
1
万元以 下可自行管理。学院须按照
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学院工程管理二级办法,指定现场管理人员
。
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如移、改门窗、敲墙等)和供水、供电管
网和线路变动的项目,
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可自行选择具备相
应资质
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
算,送资产处审
核后,
再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对于涉及主体
结构(如移、改门窗、敲
墙等)和供水、供电管网和线路变动的
项目,
使用单位需将装修改造方案 上报资产处,
由资产处协助使
用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的方案、施工图审核。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工程项目由资产处组织邀请报价
比较或直接委托施工队施工,并经监察处会签。
p>
4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评审,评标办法应在标 书
中明确规定。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向监察处提交开标、
评标结果
的报告;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向分管校领导提交
开
标、评标结果的报告。其中
2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事前
通知监察处人员到场监督。
第十八条
< p>招标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所有投标文
件,
开标时都应当在所 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的开标会议上拆封、
唱
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有工
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存档备
查。
第十九条
评标结果确定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在资产处网页上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七天
)
,并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资产处,签订工程施 工
合同。
工程中如有履约保证金,
应在签订合同前凭中标 通知书向
财务处缴交。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临时立项的项目金额
2 0
万元以上的工程,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
经资产处 审查后提出意见,
报分管校
领导审批后,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原则上不采用直接委托施工,对于临时 立
项的项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20 p>
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使用单位
5
提出申请,报资产处审批并组织实施,其中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直接委托工程需报校监察处会审;
10 p>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直接委托工程需报分
管校领导审批。
临时立项的项目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工程,
由资产处直接委
托施工队施工。
1< /p>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可采取邀请报价比较
或直接委托施工队施工,并经监察处会签。
第二十三条
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
目超过合同价
10
% 或
30
万元以上,
造价在
100
万 元以下、
2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
同价
15
%;
20
万元以
下、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同价
30 p>
%;
5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中追加项目超过合同价
50%
,施工单位
应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审批表,
经分管
校领导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由
资产处代表学校作为发包方;
学院自行管理项目由学院作为发包
方。
第二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应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 严
格按有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原则上应
当聘请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100
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应通过
招投标确定监理公司。
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 p>
除要求施工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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