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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党发
[2004]4
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
“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 目安排、
大额度资
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
称“三重一大”制度)
,
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
规范决 策,
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
供制度保
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
发展和稳定,
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均属于重
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
和落实;
2
、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
、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
、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p>
7
、
师资队伍建设、
干部队 伍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相关政策;
8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
、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
、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
、全校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
、北京大学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
、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
、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
、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 p>
20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
、校办骨干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
< p>
5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 p>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
设备采购等;<
/p>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 外投资项目;
3
、
“
211
工程”
、
“
985
工程”建设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 /p>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北京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
对学校总体工作
< br>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 br>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重大问题,< /p>
通
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
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
根据工作需要,
不是党委常委的
副校长、
校长助理和有关院系、
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列 席人员由党委
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校
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党委正副书记、
常委列席会议。
p>
根 据工作需要,
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部门 的负责
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
工作需要,
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以
< p>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
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
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条例》
规定,
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
要事项,在党
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的规定,
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
在校长办公会决策 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
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
部任免,
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
“三重一大”
事项,
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
要依 照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
广泛调查研究,
充 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深入进
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确 保决策的科
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
/p>
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
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
,会议表决有效。
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
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
,
会议方
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
,方可举行。
(四)
会议在讨论 有关议题和工作时,
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
其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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