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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
上干部生活待遇的
几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11804
【发布部门】
a03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1983.05.21
【实施日期】
1983.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
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
(
1983
年
5
月
21
日)
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省、
市、自治区一级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一大批优秀干部陆
续被提拔到中央和省级以上的党
政机关领导岗位,其中大多数是年轻干部。今后还将有
更多的年轻干部进入省级以上领导
班子。这不仅加快了新老干部合作和交替的进程,而
且使高级干部的结构逐步发生变化。
在这个新老交替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对
新任命的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的生
活待遇应该如何处理,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以便
掌握。
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认为,为了有利于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干部制度
< br>的改革,同时,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在职干部既严格要求、又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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