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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成人 全日制教育有关
规定,
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 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两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
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 /p>
按时到校并凭学
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 有效。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
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之外,按自动退
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p>
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根据期末考试
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
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优秀
90
- p>
100
分;良好
80
-
89< /p>
分;中等
70
-
79
分;及格
60
-
69
分;不及格
59
分以下。
第七条
p>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酌
情处理。
第八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
已修读同层次或高层次、
同专业相同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以
申请免修。
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
表,
并附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交成 人教育学院
学历教学部(以下简称学历教学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
院(以下简称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核,
必须 事先提出书面
申请,经学历教学部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
课程的考试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进行,
成绩按正考记载。
缓考 者无
补考。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不含独立设置 的实践环节)
,
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规定时间进行,不能申请缓考。补
考成绩按实
际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
应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按规定的时间申请重修考试。< /p>
重修考试无补考、缓考。重修考试按《关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申请
重修考试的暂行规定》
执行。
重修不及格者,
可以再次申请重修 考试。
重修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考试规则》,未经批准擅自缺考
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
*
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正常补考,
可申请
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
< /p>
实行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
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累计
达
p>
8
学时及以上者,
或实验上机缺课二次及以上者,
或实 习缺课两天
及以上者,
或课程作业缺交
1/3
< p>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
末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计。
p>
并不准正常补考。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任
课教师将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
及原因报学历教学部,
学历教学
部核实后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
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 /p>
参加实验、实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学生出勤情况,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抽查,
并把抽查结果交学历教学
部
。
第十六条
< p>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
加者应事先请假,
并经批准。
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
课论。旷课一天,按
实际授课时间计。迟到早退(
10
分钟为限)三
次,按旷
课
1
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
并附有 关证明。
请假
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
(以下简
称学生工作部)备案;一星期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部
批准;一星期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生工
作部销
假。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
如确有正当理由和特殊原 因需转学、
转
专业者,
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 书面申请,
按以下要求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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