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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 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
3
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
治部
教育部
p>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
通知》
( 参动〔
2009
〕
6
号)有关精神,并根据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
2009
年起,
我院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
兵役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
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及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 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
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在校
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下
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
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
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三条
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的金额,最高
不超过
6000
元。
学校毕业生在校期
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四条
对我校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的年限,按
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校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实际学习时
间计算。
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学
制规定年限计算。
中职高职连读
(
五 年制或
3+2)
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
阶
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五条
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的学校毕业生,按照
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办理规定手续后,
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 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全
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从
2009
年起,对普通高等学
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工作过程管
理,自
2010
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 业生
必须上网登记报名。
对当年应征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待到翌年正式取
得毕业资格后再随同其他应届应征入伍毕业生一起办理补偿或代偿
手续,但入伍当年一定要先进行网上报名。
参加网上
预征报名:
登录
“
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
” p>
报名预征,
填写、
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
,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
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
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具体金
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
确认无误
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
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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