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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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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黄霑)


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p>

年创办的,


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大学

(

最新版

)

,欢迎大家阅读。




厦门大学章程

(

最新版

)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年创办。


1937

年学校由私立 改为国立。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


进入新 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


进人类进步 为办学宗旨,

秉承

自强不息、

止于至善

的校训,

弘扬


国、革命、自强、科学

精神,致力于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


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


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

;

英文名称为


Xiame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

422

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学校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

(< /p>

以下简称学校党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 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 校由国家举办,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国务院教


育行 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


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 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3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p>


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


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 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支持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维护学 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


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 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




(

)

自主制定教学计 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


生考试考核标准

;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


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和

(

)

学历证书

;



4




(

)

自主评聘教师及 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


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




(

)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活动

;




(

)

自主开展与国< /p>

(

)

内外大学、

研究机构的科学技 术文化交流


合作

;




(

)

自主设置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


部组织机构

;




(

)

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




(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


5



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




(

)

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 br>国家教育政策

;




(

)

以育人为根本任 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 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

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




(

)

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


6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




(

)

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7



(

< p>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依法治校,

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p>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

;




(

)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 理,讨论


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科研、

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

)

讨论决定学校内 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 核和监督,负责领导


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

< br>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




(

)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


治领导,领导学校的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


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8





(

)

法律和党内法规 、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p>

(

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

。党


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

(

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

)

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

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 职责并定期向党委


全委会工作。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

实行集体领


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


监督机构,

在上级纪委 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 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 行政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 政管理工作。


9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

< br>实施

;




(

)

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 德教育、社会


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

;





(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按干部


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

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 br>者处分

;




10



(

)

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


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




(

)

主持校长办公会 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

;




(

)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党委常委 会指定一名副


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是校长行使


职权的基本形式。< /p>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


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 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11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

党委全委会、

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


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 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 校工作的咨询


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


提出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

协 调处理有关学


术事务。

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

设立 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


术机构,统筹行使学 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


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

由 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


12



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对学校的学科规 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


机构设置、

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 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


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




(

)

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


励制度等

;




(

)

制定学术规范相 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




(

)

指导专门委员会 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




(

)

其他需要学术委 员会处理的事项。


13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 委员会是学校


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

学位评


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




(

)

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




14



(

)

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




(

)

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




(

)

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




(

)

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运 行、

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

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


务的咨询机构。

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

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


展工作。 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5




(

)

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




(

)

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




(

)

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


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 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




(

)

其他需要由学部 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形式,

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员工 合法权


益。




16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




(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 p>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


建议

;




(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 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


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 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

;




(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17




(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 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

讨论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

自我


管理和自我教育,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


要组织形式。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

按其章程开


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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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13 08:50,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jmy2z.cn/daxue/33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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