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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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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蒲忠杰)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 /p>


苏教科〔

2006

7

号< /p>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治理,提升我省高校科技创新


能 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治理方法》的基础上,


参照国家和教育部 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治理方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


点实验室建设治理方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显现


的情形和咨询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治理方法



(苏教科〔

2006

7

2006

8

1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大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 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


实验室)的建设和治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 建设治理方法,


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 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集合 和培养优秀科


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 /p>


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省重点实

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科技进展方针,面向国际

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进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咨询题,开展


创新研究和 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其要紧目标是


猎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 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实现我省“两个领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 出重要奉献。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紧职责是:


< p>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对高 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治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 实验室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的政


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

高校的要紧职责是:



(一) 制定重点实验室进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打算,组织申请重点


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 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 的,科技、设备、财


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和谐


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咨询题。


< br>(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组建学术委 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 件和后勤保证。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 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


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治理 要紧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


评审、公示、批准立项、打算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差不多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 科应


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进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点经济社


会进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进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


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


大科研项目和 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主动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


学术交流。

< br>


3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 带头人,

有学术水平高、


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 协作、治理能力强的领导


班子,有稳固的、治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治理、技术人员队伍 ,有比较


健全的治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 br>4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并相


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500

万元。



5

.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 年不低于

50

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后勤保证、国内 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省重点实验室:



1

< p>.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


权,个不新兴、 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



2

.研究方向和 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大需求,研究


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进展方向,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


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 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


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主动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



3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 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有学术水平较高、


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 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治理能力强


的领导班子,有稳固的、治理水平和技术水 平较高的治理、技术人员队伍,


有比较健全的治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 p>1500

平方米,并相


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5

.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 p>
后勤保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

.省重点建设实验室要紧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


和市属本科 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


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2

年以上。



2.

要 紧研究方向符合地点经济、

社会进展的重要需求,

属学校优先或重


点进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


有省内 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

.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


能力的研究、技术队 伍。



4

.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 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并相


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

500

万元。



5

.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后勤保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申请差不多条件的重点实 验室,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


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申请报告》

( 附件一)

《江苏省高校重点

(建


设)实 验室申请报告》

(附件二)

,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


件并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苏省高校国家重


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 建设打算任务书》

(附件三)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


设)实验室建设打 算任务书》

(附件四)



第十条

学校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打算 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


六条规定的各项要紧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形 与打算任务书


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 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 。重点实验室建


设应与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努力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


高层次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主动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


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紧密结合,主动探究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


科研组 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治理体系建设以及现


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 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主动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舞依靠高校与地点政府、

有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舞跨学科、跨高校建


设重点实验 室,鼓舞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


点实验室。鼓舞地点政府、 有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主动利用高校重点


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建设期一样为

3

5

年 ,在

3


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

5

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


重点实验室,鼓舞提早申报。省 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样不超过

3


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 报送《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


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 五)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


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六)

,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


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有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


作为验收专家 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打算任务书以


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 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


验室建设和治理情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 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


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


然视为验收合格。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 验室的,视为验收差不多合格,


可连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连续予以重点支持 。对在确定的建


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


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


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按照经济社会和学 科进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 、重组、整合


或撤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 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


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有关 学科的专家进行


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治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给


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实行“开 放、流淌、联


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 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


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1

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许多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

)学术造诣高,在 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

)年龄不超过

7 0

岁,


躯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60

岁,任期为

3-5

年。每次换届


更换的人数许 多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要紧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


方向,审议实验 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


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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