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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
2013
〕
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突出成果奖励暂行条例(修订)
》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全面落实东南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我校建
设国内外
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进程,学校对《东南大学突出
成果奖励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将《东
南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暂行条例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希遵照执行。
—1—
(
此页无正文
)
(主动公开)
—2—
东南大学
2013
年
9
月
29
日
附件
1
东南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东南大学
“十二五 ”
发展规划纲要,
加快
我校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
大学的进程,特修订《东南大学
突出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
< p>(简称《条例》)
。
第二条
本
《条例》
的实施对象为 我校教师,
奖励类型为:
教
学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励、
学科建设贡献奖励、论文奖励和专
利奖励。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
一、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学校奖励人民币
2 5
万元;
二、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学校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 p>
三、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学校奖励人民币
13
万元;
四、
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 果奖特等奖,
学校奖励人民币
4
万元
;
五、
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学校奖励人民币
< p>2万元。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 奖,
学校给予与国家奖励等额的奖励;
二、获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学校奖励人民币
25
万元;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二等奖,学校奖励人民币
15
万元。
—3—
< br>四、获省部级一等奖,学校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五、人文社科领域: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一等奖,
奖励
6
万元;二等奖,奖励
4
万元;三等奖,奖励
2
万元。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
3
万。
注:
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奖项均指东南大学为第一获奖单位。
< /p>
若东南大学为第二获奖单位,则按原标准的
1/2
予以奖励 ;若东
南大学为第三获奖单位,则按原标准的
1/3
予以 奖励;若东南大
学为第四获奖单位,则按原标准的
1/4
予以奖励;若东南大学为
第五获奖单位,则按原标准的
1/5
< p>予以奖励。第三条款中省部级
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系指各省市自治区和教育
部所颁优
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项;第四条款中第四项省部级一等奖
系指各省市自治区、
教育部、
国防科工局所颁科研成果一等奖项。
第五条
学科建设贡献奖励
主要用于奖励为申报成功下列学科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有
功
人员,尤其是申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申报材料的拟稿、执笔者
和主要答辩者。
新增或申报成功:国家实验室,奖励
10
万元; 一级学科国家重
点学科、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
(技 术)
研究中心
(不含共建)
、
国家工程实
验室、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奖励
6
万元;国家重点实
验
室和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
(部委与地方政府共建)
、
二级学
科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
家级人才
培养与教学基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奖励
3
—4—
万元。
第六条
论文奖励
一、第一作者论文发表于《
science
》或《
natur e
》
,每篇奖励
15
万元;
二、第一作者论文发表于《
cell
》或影响因子大 于
16
,每篇奖
励
5
万元 ;
三、
第一作者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
每篇奖励
1
万元;
四、
第一作者论文被
SCI
或
SSCI
或
A&HCI
收录,
或在文科一级
学科最高刊物
(每个学科限唯一一个最高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
0.5
万元;
其中:对表现不俗论文(若在每个学科领域内,按统计年度的
论文被引用次数世界均值划一条线,则高于均线的论文为“表现不
俗”的论文
)
,每篇另增加奖励
0.2
万元;
五、
第一作者论文被
EI
收录
(会议论 文除外)
,
每篇奖励
0.15
万元;
六、第一作者论文被
ISTP
或
ISSHP
< p>收录,
每篇奖励
500
元;
七、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作者奖励
2
万元,导师奖
励
2
万元和
8
万元学科建设费;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
每篇作者奖励
0.8
万元,导师奖励
0.8
万元。
注:
第六条第四款中,
考虑现阶段我校文科学科特色和优 势,
由各一级学科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认定以下
14
种刊物为
文科一级学科最高刊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