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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职工试用期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 于新华学院所有职工。
通过对试用期职工的
规范管理,
选 择适合学院岗位需求的人员,
为试用期职工转正录用提
供依据。
第二条: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原则。综合职工素质、能力、潜力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
第三条:员工试用期原则为
3
个月。
第四条:试用职工入职后认真学习《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制度汇
编》
。
第五条:
试用期职 工上岗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分配工作任务
(工作
任务是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
据)
。
第六条:试用 期职工考核项目包括:人品素养、工作实绩、实践
能力、专业知识和协作能力等。
第七条
:试用期结束,由学院办公室与用人
部门组成考核组实
施考核工作。
职工应向所在部门上报试用期工作总结,
接受所在部门
打分、考核。试用期职工原则不参加现场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束,由试用职工所在部门向考核
组报据考核情
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院务会通过。
第九条: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合格和
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格:
符合该岗位所要求的
素质,能按
要求完成具体工作。不符合:距该岗位所要求的素质差距
较大,部分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
,有迟到、缺勤的现象。
第十条:考核结果处理
1.
考核合格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考核要求:
1.
试用期职工在试用期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2.
部门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严格要求试用期员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新聘职工试用期考核表(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