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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
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教〔〕号)和《 关于印发
<
宁
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
>
的通知》
(宁 财教发〔〕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平均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具体标 准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
学院分
为元和元两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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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 br>(七)学习成绩良好,上学年内不及格课程(任意选修课除外)
不得多于一门,<
/p>
且历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多于四门
(任意选修课除
外)的
同学只可申请元档;
(八)国家助学金以上学年学科成绩计算,以每年
学期初(月份)
教务处出具的原始学生成绩单为依据进行评定;
(九)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 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同等条件下,在文艺、体育及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
绩,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家
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或家人中有重、恶、大疾病在身导
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超越家庭
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经济困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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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 br>(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同等贫困度
时综合测评成绩名
次在前的优先。
)
以上情况必须有县或乡级政府等相应
部门出具的证明
(如残疾人
证、学生证、烈士子女证、优抚对象子女证明
、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
庭情况调查表》有效印章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取消资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累计旷课达学时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拥有或使
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
等
)
,
购买高配置或长期租用电脑 p>
(特殊专业除外)
的,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四)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六)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宁 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
评审。评审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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