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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p>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
〔
2008
〕
119
号)、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将大学
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09
〕
46
号)、南京
市政府办公
厅
《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
宁
政办发〔
2009
〕
145
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宁高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p>(宁
人社规〔
2010
〕
8
号)、《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
待遇的通知》(宁人
社〔
2011
〕
293
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 高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管理<
/p>
,
结合各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1
、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
2
、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
3
、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
4
、厉行节约原则
5
、循序渐进原则
二、报销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三、保险待遇
1
、
< p>每年的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p>
月
31
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
大< /p>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
因毕业、
退学离校等原因终 止缴费后停止享受保
险待遇。
2
、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医疗互助基金库,基金来源由南京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参
保学生一
个保险年度
60
元
/
生
/
年拨付及省财政按参保学生一个保险年度
30
元
/
生
/
年拨付。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 费不超过
60
元报销水平,
建立
个人门诊
基本账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3
、自己已购买商业 医疗保险的学生,其在门诊治疗的意外伤害费,先由商业保
险按规定支付,
再将发票原件送至校医院按门诊报销规定对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
进行二次报销。
4
、下列情况按自费处理
(
1
)
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药品,
具体目录参照我校职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目录;
(
2
)对医保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限制性诊疗的之外的项目;
(
3
)预防接种费用;
(
4
)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救护车转运、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费等。< /p>
(
5
)学生的各种计划生育避孕工具和不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在校期间意外受孕所
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学院统筹医保基金亦不予支付;
(
1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
2
)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
3
)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如打架、斗殴等);
(
4 p>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
5
)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属于门 诊特种大病范围的;
(
6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就医管理
1
、学 生普通门诊就医,须统一到学校医务室就诊,外出普通门诊就诊,未
经学院医务室签署意
见,一律不纳入学校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2
、 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诊,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3
日,
< p>慢性病不得超过
7
日的用药量。
< br>3
、为有效节约资源,医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坚决杜绝学生点名开药,开大处
< p>方药,
“人情”药等现象的出现。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次数较多者,要及时予以 p>
跟踪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资格外,还应
给予通报批评。
五、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
1
点医院
就诊发生的费用全额自理。
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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