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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后〔
2010
〕
1
号
西北大学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学生基本
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p>
[2009]65
号)
及西安市劳
动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劳发
[2009]141
号)文
件
精神,
按照
2010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意见,
并结合实际,
学
校研究制定了《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
现将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二
〇
一
〇
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学生医疗保障管理,
合理有效利用现有
医疗资源,满足学生在校期间
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的经济
负担,并杜绝医疗费不合理开支
, p>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
制本科生(不包括研究生、专科生、委培生、定向生、在职、进
修及入校时间未
满三个月的本科新生等)
。
第三条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全日制本、专
科学
生
(包括职业技术学院、
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
全 日制研究生
(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第四条
公费医疗报销只限门诊费用( 不包含意外伤害及可
在市医保报销的门诊病种: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特殊
p>
病种、慢性病、门诊紧急抢救)
,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支付。
< p>
第二章
公费医疗门诊就医、转诊
第五条
< /p>
本科新生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者,取得正式学
籍后办理公费医疗证。就
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否则按
自费对待。
公费 医疗证不允许转借他人或持他人的公费医疗证就
诊,一经发现,收回公费医疗证,并取消
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门诊患病须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根据
病情
需要到校外医院诊治者,
必须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填写转诊单,
方可到其它
医院
(省、
市医保定点医院)
就诊。
未经校医院转 诊,
擅自在外就医者,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七条
经上级医院诊治后,
病情稳定 ,
需要进一步康复者,
2
转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八条
学生在寒、暑假以及在外出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应
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门
诊就医。
第三章
公费医疗门诊费用报销
第九条
学生在医院(校医院或其它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医疗
费用报销
80%
,个人负担
20%
;大型检查(单 次检查在
60
元
以上)报销
70%
,个人负担
30%(
不包含意外伤害以及可在市医保
报销的门诊病种: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特殊病种、慢
性病、门诊紧急抢救
等)
。
对于自杀、自残
(
精神疾病除外
)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
故、打架、
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
医疗不予支付。
第十条
休学学生在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门诊每年限报销
60
元。
第十一条
报销凭证:校医院医疗费用需提供门诊发票
;
转
诊到外院就医费用需提供转诊单、门诊病历、门诊发
票、药品处
方。
第十二条
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参考西安市医疗保险相关
规定。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费每学年报销一次。
第四章
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参
3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
[2009]65
号)
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p>
(市劳发
[2009]141
号)
相关规定 ,
我校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学生可在自愿基础上参加
。
第十五条
学生处 、研究生处、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
术学院于每年
9
月中旬将当年新生信息报送校大学生医保办,办
理参保基础数据录入;每年
6
月中旬将当年的毕业生信息报送校
大学生医保办,
7
月初办理毕业生停保手续。
第十六条
各院系指派专(兼)职人员担任学生医保专干,
负责院
系内各项学生医保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
9
月初,院系学生医保专干负责收取学生医
< br>疗保险费,并于月底前交至校医院财务室,医保办将学生信息汇
总核对后将医疗保
险费统一交财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医疗保
险费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
发放
《大
学生参保缴费专用
票据》
及新生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
(以下简
称《大学生医保证》
)
。
第十八条
缴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
集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其中个人缴纳
20
元、
财政补助
80 p>
元;
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个人缴纳
10
元、
财政补助
90
元。
每年学生处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学生进行资格
审定,校大学生医保办按审定名单发放《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
4
保险低保、
重残情况表》
,< /p>
由本人填写后,
交校大学生医保办建档
保存。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 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
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紧急抢救、生育、住院治
疗(含意外伤害)
。
(一)门诊意外伤害
病种包括:骨折、关节脱
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费用支
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
费用由统
筹基金支付
50%
,
个人支付< /p>
50%
,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
付
1000
元。报销程序及要求按照市医保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
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情况发生
的上述疾病,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费用报销程序:由参保大学生将门诊
病历、门诊处方、相关
票据、
《大学生医保证》
及有关检 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
报送校大
学生医保办,
医保办汇总 后于每月第一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结算后将费用发放给参保学生,并将报销费用记
入《大学生医保
证》
。
(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
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按<
/p>
60%
比例支付,个人支付
40%
。
费用报销程序:参保大学生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首
5
先在定点医院开具《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
批单》
(由专科主治医师出具,
科 室主任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
办盖章)
,然后报市医保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
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6 0%
,个人
负担
40%
。个人负担部分由 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
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
结算。
以上三种疾病首次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
p>
(包括:
病案首页、
长期医嘱、
临时医嘱、< /p>
出院小结)
、
诊断证明、
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单(包括:血、尿常规、肝肾功、电解质等)
、
环孢素血浓度
、
病理检查报告单
(限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大学生医保证》
、< /p>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等。
(三)门诊慢性病治疗病种范围:
1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
2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
/p>
、原发性高血压(
II
期以上高血压,限
50
周岁以上人群)
;
4
、脑血管病恢复期;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
、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
、恶性肿瘤晚期;
9
、精神疾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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