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 本医疗需求,
完善我校学生的
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p>
(国办发[
2008
]
119
号)、
《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p>
(鄂政
办发[
2009
]
2 1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
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
[
2009
]
10
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
[200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 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按照国家、
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
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
“大学生医保”)、商业
医疗保险、
日常门诊医疗和困难补助四条途径来 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
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
招生就业
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和校医院等
单位为成员单位,
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
及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 p>
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
办
”),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
施。
第四条
鼓励大 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参加商业补
充医疗保险。通过参
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为在武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含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生参加
医保和商业保险后
,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
院医疗待遇。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
在新生入学时 p>
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
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
标准,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
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
、研究
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
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
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p>
月
31
日,
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 务。
由
教务部、
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供可参保学 生的基本信息资料
电子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
10 p>
月
25
日前将参保
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生
参保注册电子表,
并同时将加盖 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生
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
保处。
第九条
财务 部按第六条标准在入学代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
并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
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
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
学生参加医保后,
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
9
月
1
日
(新生从参
保之日起)至
次年
8
月
31
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
手续。按
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
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
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
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
放的就医证件,
停止大学生在校的一切医疗待 遇,
所缴纳当年的参保
费不退。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居民医保待遇自
行停止。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 /p>
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目
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
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
普通 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门诊
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
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
医院、
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
医生诊
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医
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
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
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
除以上 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
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2.
门诊重症: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 /p>
点医院,
其他疾病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
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
院住院就医(武汉市
定点医院
300
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
二级医
院见附件
1
)。
第十三条
学生商业 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
第七章
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四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
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
构。
大 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
4
个医疗点就诊,
其 p>
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 br>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
单,
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
诊项
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
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
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
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
< p>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
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
本人身份证
。
第十六条
因医保 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
可申请办理
转院手续。
如需转到本市转诊
医保定点医
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
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
或专科医保定点
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
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
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
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
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p>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
定点医院住院的,
p>
应在
3
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
医保办需在大学 p>
生入院的
7
日内,
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 p>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医保
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p>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异地 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休学、实习、在外地
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
地(省内)的医保定点
医院就医,
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规定详见相关条款。
第八章
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
1.
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
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
10%
,定点医院医疗费报 销
70%
,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
60%
。在 p>
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
4000
元(学校 支出额,
下同)。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
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门诊医疗
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60%
,
报销限
100
元
/
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医疗费报销 p>
60
%,
报销限
1200
元<
/p>
/
年。
2.
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
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
门诊医疗费
(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
每年
报销
p>
2
次。
报销时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
报销时需有如下材 料:
校内
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
、处
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
3.
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见附件
2
。
第二十条
门诊重症
1.
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 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
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
病历等资 料到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到
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p>
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
行病情鉴定。符合条件者,
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
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 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应持门
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
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
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
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
70
%(就诊时
只需支付自己应付
部分)
。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
规定如
下: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
放
化疗
100000
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0
元。
p>
高血压
III
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 并感染或
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4000
元 ;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4000
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2800
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 p>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20 0
元;
-
-
-
-
-
-
-
-
-
上一篇: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医保政策
下一篇:西华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