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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
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119
号)
< p>、《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
实施意见》
(川办发
[2009]27
号)
、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令
155
号)
、
《成都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办发
[2009]33
号)等文件精神,保障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 /p>
高我校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
以各级财政
补贴为主,<
/p>
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将大学生纳
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
求,提高大学生医疗健康保障水平
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第二条
学生工 作部(处)负责校本部及彭州校区学生在郫
县医疗保险局参保工作,
人南 校区管理委员会、
国际动画学院和
安德校区管委会分别负责人南校区学生
、
国际动画学院学生和安
德校区学生的参保工作。
第三条
《西华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
法》
(试行)适用于在校本部及彭州校区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
在其他校区接受普通 高
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四条
校本部、
彭州校区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学生工作部
p>
(处)负责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
费,
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相关工作的协调以及各种数
据的上传等。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 人、
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以上级 p>
主管部门当年文件规定为准。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
《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且伤残等级为一、
二级的残疾大学
生(无户籍限制)
,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向郫县民政部门申请通
过医疗救
助资金全额补助。
第六条
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
参保缴费原则上每学年征缴一次
。
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缴费 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0
目,
补录的新生最迟不能超过
月
20
日,逾期不予办理。
< p>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的
8
月
31
日;补录的
新
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大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
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八条
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按
60%
的比
例报销,
个人负担
40%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
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
500
元。
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因外伤,
在校医院或校医院同意转院
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50
元以
上的部分由校医院按
90%
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