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
切实保障在校大学
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
2008
〕
119
号)
、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
2009
〕
21
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
2009
〕
10
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
< p>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 p>
发〔
2009
〕
4
号)等文件 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以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
以及日常医疗经费的配套方案,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各级 政府的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校所有在册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
称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结合以往
具体情况,
实行通过大学生医保 、
商业医疗保险、
日常医疗和大病救助四条途径
来满足大
学生的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成 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以分管
校领导为组长
、副组长,由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
(
注册中心
)
< p>、财务处、校
医院组成,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
和管理,
相关政策的制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 学校医院,
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
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
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
学校设 立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和特困学生救助基金,
并成立基金
管理小组,分
别挂靠校医院和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
定,对大病重症和特困
学生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享受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
本科生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各类学生享受医疗保障方式如下:
(
1
)国家计划内的本科生和专 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
、博士
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
: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日常医疗、医保
及商保待遇。
(
2
)
(定向、委培类)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医
保和商保待遇。
(
3
)留学生 :每年定期按规定缴款后享受日常门诊和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具体办法参照学校公费医疗
管理文件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代办。
第三章
各种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
1
)普通门诊:校医院,病情 需要时由校医院转诊到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
及社保定点医院。
(
2
)
门诊重症
(大学生医保规定七种大病)
:
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疾病应选 p>
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达不到治疗水平的疾病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 点
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
(
3
)住院:经校医 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
医住院(武汉市定点医院
300
余家)
。对特殊疾病由校医院按转诊程序转学校附
< br>属协和、同济医院并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或者保险公
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 时按所有保险年
度一次性缴纳,缴纳标准为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
20 p>
元,商业保险每人每年
30
元,新生入学时由财务处代收。<
/p>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由社保局返 还给学校的
20
元
/
人作为大学生大
病重病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和特困(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
由学校特困救助基
金给予补助。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十三条
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武政规〔
2009
〕
10
号)的有关规定,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 p>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由教务处
(注册中心)
提供可参保
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
交学工处、 p>
研究生院、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
生信息,
确定各院系拟参保人员和人数并上报校医院,
校医院按照规定格式提交
拟参保人员的电子表格,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拟参保人员相关资料,代收缴个人支付保险 筹资款每
人每年
50
元
(其中大学生医保
20
元,
商业医疗保险
30
元)< /p>
。
并将缴费人员名单
上报校医院,校医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
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五条
学生参保 后,
校医院为患七种门诊重症的学生在社保经办机构统
一办理在门诊治疗
重症疾病手续及门诊重症医保专用病历。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
9
月
1 p>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新生为 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
。
第十七条
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十八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 生,在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p>
第七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
付范围和
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人社发
〔<
/p>
2009
〕
4
号)
第八章
大学生医保基金享受待遇和商保住院限额
第二十条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 门诊重症
(慢性)
医
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 保险年度内,
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
(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转院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参加商业保险按商保
赔付规定医疗费用一年度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含市内定点医院、转诊医院)
。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
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