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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几本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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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岑东云)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草案)

< 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

切实保障在校大学


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

2008

119

号)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

2009


21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

2009

10

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

< p>
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


发〔

2009

4

号)等文件 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以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


以及日常医疗经费的配套方案,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各级 政府的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校所有在册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 称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结合以往


具体情况,

实行通过大学生医保 、

商业医疗保险、

日常医疗和大病救助四条途径


来满足大 学生的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成 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以分管


校领导为组长 、副组长,由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

(

注册中心

)

< p>、财务处、校


医院组成,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 和管理,


相关政策的制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 学校医院,

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 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


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

学校设 立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和特困学生救助基金,

并成立基金


管理小组,分 别挂靠校医院和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


定,对大病重症和特困 学生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享受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


本科生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各类学生享受医疗保障方式如下:


1

)国家计划内的本科生和专 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

、博士


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

: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日常医疗、医保


及商保待遇。


2

(定向、委培类)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医


保和商保待遇。


3

)留学生 :每年定期按规定缴款后享受日常门诊和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具体办法参照学校公费医疗 管理文件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代办。


第三章

各种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

)普通门诊:校医院,病情 需要时由校医院转诊到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


及社保定点医院。


2

门诊重症

(大学生医保规定七种大病)

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疾病应选


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达不到治疗水平的疾病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 点


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

)住院:经校医 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


医住院(武汉市定点医院

300

余家)

。对特殊疾病由校医院按转诊程序转学校附

< br>属协和、同济医院并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或者保险公


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 时按所有保险年


度一次性缴纳,缴纳标准为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

20

元,商业保险每人每年

30


元,新生入学时由财务处代收。< /p>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由社保局返 还给学校的

20

/

人作为大学生大


病重病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和特困(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


由学校特困救助基 金给予补助。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十三条

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武政规〔

2009

10

号)的有关规定,每年

9

1

日至

10

31

日,

< p>
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由教务处

(注册中心)

提供可参保


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

交学工处、

研究生院、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


生信息,

确定各院系拟参保人员和人数并上报校医院,

校医院按照规定格式提交


拟参保人员的电子表格,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拟参保人员相关资料,代收缴个人支付保险 筹资款每


人每年

50

(其中大学生医保

20

元,

商业医疗保险

30

元)< /p>

并将缴费人员名单


上报校医院,校医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 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五条

学生参保 后,

校医院为患七种门诊重症的学生在社保经办机构统


一办理在门诊治疗 重症疾病手续及门诊重症医保专用病历。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

9

1

日至次年

8


31

日(新生为 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

8

31

日)


第十七条

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十八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 生,在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


付范围和 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人社发


〔< /p>

2009

4

号)


第八章

大学生医保基金享受待遇和商保住院限额


第二十条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 门诊重症

(慢性)


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 保险年度内,

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

(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转院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参加商业保险按商保


赔付规定医疗费用一年度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含市内定点医院、转诊医院)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

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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