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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 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
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119
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
[2009]21
号)
、
《武汉地区
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细则》
(武政规
[2009]10
号)和湖北大
学
《关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校后保字
[2009]10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
保障对象
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
全日制
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专科生
;
< br>(二)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
全日制
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非在职 研究生
。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
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
“
大学生
”
)
,但未按规定缴纳居民
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
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本实
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湖北
大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或者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
非学
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医疗
保障方式
(一)
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待遇,
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
门诊
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
(二)
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 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并取得
正式学籍之日起
,
至办理
离校及停保手续
,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止。其中,一个 保险年度为当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p>
8
月
31
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 p>
8
月
31
日)
。
(三)
因
疾病等原因
按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休学手续
的,
休学期间
继续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
享受
学生医疗保障待 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
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
住院
和
门诊重症 以外的疾病的治疗
。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
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
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政拨款建立大学生普通
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普通门诊
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二)
普通门诊对口医院
< p>
1
、湖北大学校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 中南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湖北省武警医院。
2
、专科对口医 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
、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
、武汉市第八 p>
医院(肛肠)
、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
、武汉铁路医院(急
救)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
(三)
大 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p>
1
、
校医院门诊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p>
学校报销
80%
、
个人承担
20%< /p>
,
一个保险年度内,
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
1 000
元。
2
、 p>
校外医院门诊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
70%< /p>
、个人承担
30%
,
非
对口
医院的
学校报销
50%
、
个人承担
50%
,
一个保险年度内,
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
1 000
元。
3
、属于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
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费用
先
由个人支付
10%
,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四)
就诊及转诊程序
1
、湖北大学校医院是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医院核
发的病历及本人的身份证就诊。
2
、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由经 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
转诊单后方可转院。
转诊至校外医院 诊治过程中,
单项检查费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
的项
目需持检查单回校,
由校医院负 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否则不予报销。
转诊一般只限转
一科,最多不超过两科,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的除外)
。
3
、大学生如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后需要 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校医
院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
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4
、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
(
20 05
年版)执
行,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 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和
服务设施
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
5
、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 就医时,应
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p>
6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 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
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对
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五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
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p>
(一)
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p>
在一个保险年度
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
额为
10
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发生的
医疗费用)
。
(二)符合医保规定的
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
70%
,个人负担
30%
。
(三)
大学生的门 诊重症包括下列
10
种疾病,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治疗门诊重症发生 的费用,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 p>
1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
(
失代偿期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0
元;
2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 的)
、糖尿病
(
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
发症之一的
)4000
元;
3
、重症精神病
(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元;
4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4000
元;
5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200
元;
6
、系统性红斑 狼疮
2800
元
;
7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0 p>
元。
(四)
大学生住院发 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
生
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
大 学生住
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保定点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
800
元
400
元
200
元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60%
70%
80%
个人支付比例
40%
30%
20%
(五)
大学生门诊重 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
付
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学生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