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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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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后保
字
[2010]1
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
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119
号)
< p>、《湖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的意见》
(
鄂政办发
[2009]21
号)< /p>
、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p>
(
武政规
[2009]10
号)和湖北大学
《关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校后保字
[
200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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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二)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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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
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
“
大学生
”
)
,但未按规定缴纳
居民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p>
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
担。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湖北大学注 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或者在湖北
大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
的各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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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疗保障方式
(一)大学生
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
门诊重症医疗及
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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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
至办理离
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止。其中,一个保险年度为当
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p>
31
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
8
月< /p>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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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
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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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学校根据武汉市
< br>社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政拨款建立大
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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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门诊对口医院
1
、湖北大学校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 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
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湖北省
武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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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
、武汉市第一医 院(皮肤)
、武汉市
第八医院(肛肠)
、湖北省肿瘤医院 (肿瘤)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
、武汉铁路
医院
(急救)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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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
、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 校报销
80%
、个人承担
20%
,一个保险年 p>
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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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
70%
< p>、个人承担
30%
,
非对口医院的学
校报销
50%
、
个人承担
50%
,
一个保险年度内,
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
1000
< br>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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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费
用先由个人支付
10%
,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p>
节
(四)就诊及转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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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大学校医院是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
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医
院核发的病历及本人的身份证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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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
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
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
单项检查费超过
200
元
(含
200
元)
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由校医
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转诊一
般只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科,
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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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学生 如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后需要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
校医院医生根
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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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
(
2005
年版)
< br>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
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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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
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 时,
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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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寒 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
医保定点
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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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保
险年度内,
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
1 0
万元(含大学
生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p>
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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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
70%
,个人负担
30%
。
(三)大学生的门诊重症包括下列
10
种疾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 治疗门诊重症发生的
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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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
(
失代偿期
)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0
元;
2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
、糖尿病
(
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
经并发症之一的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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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重症精神病
(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元;
4
、慢性重症肝 炎、肝硬变
4000
元;
5
1200
元;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2800
元
;
7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p>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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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
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
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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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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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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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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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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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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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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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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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螄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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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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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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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元
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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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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