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
2006-3-28
点击:
1212
【
关闭
】
【
收藏
】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
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
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
,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8
〕
44
号文件及鄂卫发〔
2004
〕
102
号 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
2004
〕第
19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
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
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 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
第二条
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 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
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
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
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
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
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 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
市第一医
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
凡在我校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
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
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
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
、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
年。
第四条
转诊及医药费的报销
( 一)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校医院经治医
生根据
病情开出转诊单,
经院长核实签字后,
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
转专科指定医院需
经校医院主管院长批准。转校外医院就诊,急性病一次可取
—
4
天药物,慢性病只能取
1
周药物,
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凡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而在校外医院 就诊者医药费不予报
销。
(二)对校医院医师的有关规定。
1
、医师应按国家处方管理
< p>“急三慢七
”
(急症三天,
慢性病七
天)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半个月。
2
、医师应认真执
行学校公费医疗规定,严格转院就诊手续,坚持病历书写制度。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
“
< p>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
的原
< br>则,规定各类人员各类医院报销医药费自费的比例如下:
1
、门诊医药费自费比例:
2
、住院医药费自费比例:
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 汉大学中南医院
2
所医院全年门诊、住院医药费
3
万元以
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30%
,
3 p>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25%
,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 br>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20%
,
10
万元以上 的部分个人承担
15%
。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
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 收据
不予报销。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
2 00
元的,其检查费个
人自费
5%
。 p>
第五条
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六条
凡我校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者,
因急症直接在校外指定医院就医的,
就诊后及时
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因急症直接
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不予报销,住院者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
属实后按个人承担
40%
比例报销。
报销时必须携带就诊 医院急诊时的病历记录、
诊断证明书、
盖有急诊章的医
药
费收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
急症可在当 地医院治疗,
返校后凭单位领导签字证
明、急诊时的病历记录、盖有急诊
章的医药费收据,按第四条第三款报销。
第八条
离开武汉休假、
探亲的在职教职工因患 急病在当地医院就诊的,
其医药费经核
查病历记录属实后,门诊报销
p>
50%
,住院报销
70%
,一次报销最高限额为
150
元。限每年
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第九条
离退休后长期 在外地居住的教职工,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市级以上公立医
院就诊,限每年第四季度报
销一次。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门诊个人承担
40%
,一
< br>年报销最高限额
1800
元,
住院个人承担
20%
。
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用药不予报销,
无病历记
录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生在外地实习、
回家休寒暑假期间患 病者,
可在当地医院就诊,
门诊按国家
核拨公费医疗数每
人每月
5
元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确因急病住院者 ,回校后凭住院病历、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报销
50%
。非急诊住院的医
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
学生住院住普通病房,
住院床位费按甲级医院最高普通病房床位费
按报销比例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因抢救、
手术后的特殊床位费, 可参照第四条第三
款住院医药费比例报销;
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普通 病房治疗,
对不愿转者,从病情稳定
后起,
其住院床位费 的报销按普通病房处理。
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
可住干
< p>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可按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凡在指定医院就诊,
由医院开出的中 草药处方,
应回校医院取药,
在校外医
院取中草药不予报
销。
第十三条
< /p>
校医院已经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校医院检查
,
如需转诊检查
,
需经过校医院
同意。单项检查费超过
200< /p>
元的检查项目或作重复检查的,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有明显变化
,
或发现新的病变的
,
其检查费个人自费
30%,
如果检查结果为阴性或与原有检查结论基本相
同的
,
其 检查费个人自费
60%
。
如果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外医院检查 者,
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 理
5%
,治疗其他疾病
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
-
-
-
-
-
-
-
-
-
上一篇:大学生居民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下一篇: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