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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不知道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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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发(作者:齐己)








连海大校发〔2017〕317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 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 p>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 p>年

7

27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7

27

日印发



- 1 -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等法律法规,


以及《大连海事大学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


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持《大


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


校招生部门请 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


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 2 -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 p>
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p>


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暂不予注册,

准 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 /p>


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


复 者,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


等以上医 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


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


资格。


3.新生开展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保留其入学


资格

1-2

年。


(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3 -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


《大连海事 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


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新生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学籍 ,注册时应当


填写“学籍信息卡”

(一式两份)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一)在校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


(二)学生 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经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


注册印章,注册方为有效。

< p>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


院请假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


- 4 -


超过两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 等申请手


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 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


后正式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本科 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六条 学分


学生需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必修课、限


选课不得以其它课 程进行替代。任选课以学分计算,应完成培养


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等且符合下列条


件,可获得相应的任选学分。


(一)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大 型活动,

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


教务处审核合格,

每学期 累计活动时间满

60

学时者,

可获得

0.5


学分。此项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

1

学分,各学期累计最多不超


3

学分。


(二)学生参加科 技创新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按《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 科技创新奖励办


法》获得任选学分。


(三)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辅修或双


- 5 -


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

< p>
海事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免修、选课、缓考与补考


第八条 免修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选课


(一)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 课由学校确定


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选课结果作为记载

< p>
成绩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


及考试。


(二)学生需按年度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不可跨专业跨年级


选课 ,但留(降)级学生可按下列原则申请办理:


1. 对于可覆盖课程

( 即留(降)入年级学生未修课程)

留(降)


级学生在不 保留已取得成绩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选课学习;


2. 留(降)级学生,在课程较少 的学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


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需计入学期学籍审核处理课 程


中。


第十条 缓考


(一)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


2

门。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 p>
(二)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


考试前向所在学 院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


- 6 -


明 ,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为“缓考”


(三)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


绩按实际考试成绩降 低

10

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


试”

。如考试成绩降低

10

分后为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因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公益活动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


办理缓考,成绩按实 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补考


(一 )上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需在开学初


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 规定》要求进行补考。


(二)除当前学期外其他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


生可在课程开课学期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可通 过旁听、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习,并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类型记为“补考”


(三)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期末正常


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


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


核,所选课程 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选课的所有成绩均真实、完整地予以记载,通过补 考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 7 -

< br>(一)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

60

分者为及格(采用国


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二)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优秀(A)

(90

分及以


上)

良好

(B)

(80-89

分)

中等

(C)

(70-79

分)

及格

(D)

( 60-69


分)和不及格(E)

(59

分及以下)] 计 分(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


结果的课程,

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个别环节采用二级分制


通过、不通过评定。


(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及格或通过)的,才能取得该课


程学分。


(四)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


业等方式进 行。


(五)各类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


结合的原则,

平时成绩比例由各开课单位确定。

开课初,任课教师


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

实验、课堂表现、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 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


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含实验的课 程,学生必须


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


相应学期的补考,该课程成 绩以

0

分记。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 内学时的

1/4

者(以


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

4

次记录为准)。

无故迟到或早退

3

次计< /p>


- 8 -


旷课

2

学时。


(二)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


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成绩和


学分可按规定 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 或作弊,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后


三个工作日内

(不含寒暑假)

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 请。

经学院


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 管


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如有错误


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


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


价指标。


(一)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优秀) ~4.5 90-100

分 ~4.0、4.1…5.0


B(良好) ~3.5 80-89

分 ~3.0、3.1…3.9


C(中等) ~2.5 70-79

分 ~2.0、2.1…2.9


D(及格) ~1.5 60-69

分 ~1.0、1.1…1.9


E(不及格) ~0 <60

分 ~ 0


- 9 -


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

3.5,不通过对应绩点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 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


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

、事假缺课累

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 /p>


之一的;


(三)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休学


手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


本人申请休学的,

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因病还需经校医


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 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 10 -


应予休学的,

< p>学院提交应当休学的材料,

经教务处、

学生处、


学院 等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休学处


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尚未考核 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如创业需要,经学生本 人申请、创新创


业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创业休学时间不


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不含休学创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办理休学手续


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无须注册,


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


理暂 行办法执行)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学生


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


细则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p>


民武装警察部队)

按保留学籍处理,

学校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


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 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按规定办理保留


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


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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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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