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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海大校发〔2017〕317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
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 p>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月
27
日印发
- 1 -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等法律法规,
以及《大连海事大学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
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持《大
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
校招生部门请
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
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 2 -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p>
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暂不予注册,
准 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
/p>
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
复
者,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
等以上医
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
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p>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p>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
资格。
3.新生开展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保留其入学
资格
1-2
年。
(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3 -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
《大连海事
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
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新生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学籍
,注册时应当
填写“学籍信息卡”
(一式两份)
。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一)在校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
(二)学生
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经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
注册印章,注册方为有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
院请假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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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
等申请手
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
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
后正式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
制
为
四
年
,
本科 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六条 学分
学生需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必修课、限
选课不得以其它课
程进行替代。任选课以学分计算,应完成培养
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等且符合下列条
件,可获得相应的任选学分。
(一)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大 型活动,
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
教务处审核合格,
每学期 累计活动时间满
60
学时者,
可获得
0.5
学分。此项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
1
学分,各学期累计最多不超
过
3
学分。
(二)学生参加科
技创新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按《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
科技创新奖励办
法》获得任选学分。
(三)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辅修或双
-
5 -
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
海事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免修、选课、缓考与补考
第八条 免修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选课
(一)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
课由学校确定
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选课结果作为记载
成绩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
及考试。
(二)学生需按年度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不可跨专业跨年级
选课
,但留(降)级学生可按下列原则申请办理:
1. 对于可覆盖课程
( 即留(降)入年级学生未修课程)
,
留(降)
级学生在不
保留已取得成绩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选课学习;
2. 留(降)级学生,在课程较少
的学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
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需计入学期学籍审核处理课
程
中。
第十条 缓考
(一)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
过
2
门。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
(二)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
考试前向所在学
院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
- 6 -
明
,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为“缓考”
。
(三)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
绩按实际考试成绩降
低
10
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
试”
。如考试成绩降低
10
分后为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因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公益活动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
办理缓考,成绩按实
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补考
(一
)上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需在开学初
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
规定》要求进行补考。
(二)除当前学期外其他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
p>
生可在课程开课学期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可通
过旁听、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习,并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类型记为“补考”
。
(三)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期末正常
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
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
核,所选课程
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选课的所有成绩均真实、完整地予以记载,通过补
考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 7 -
< br>(一)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
60
分者为及格(采用国
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
(二)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优秀(A)
(90
分及以
上)
、
良好
(B)
(80-89
分)
、
中等
(C)
(70-79
分)
、
及格
(D)
( 60-69
分)和不及格(E)
(59
分及以下)] 计 分(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
结果的课程,
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
个别环节采用二级分制
通过、不通过评定。
(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及格或通过)的,才能取得该课
程学分。
(四)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
业等方式进
行。
(五)各类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
结合的原则,
平时成绩比例由各开课单位确定。
开课初,任课教师
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
实验、课堂表现、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 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
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含实验的课
程,学生必须
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
相应学期的补考,该课程成
绩以
0
分记。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
内学时的
1/4
者(以
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
4
次记录为准)。
无故迟到或早退
3
次计< /p>
- 8 -
旷课
2
学时。 p>
(二)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
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成绩和
学分可按规定
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 或作弊,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后
三个工作日内
(不含寒暑假)
,
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 请。
经学院
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
管
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如有错误
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
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
价指标。
(一)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优秀) ~4.5 90-100
分 ~4.0、4.1…5.0
B(良好) ~3.5
80-89
分 ~3.0、3.1…3.9
C(中等)
~2.5 70-79
分 ~2.0、2.1…2.9
D(及格) ~1.5 60-69
分 ~1.0、1.1…1.9
E(不及格) ~0
<60
分 ~ 0
- 9 -
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
3.5,不通过对应绩点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
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
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
请
病
、事假缺课累
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 /p>
之一的;
(三)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休学
手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
本人申请休学的,
p>
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因病还需经校医
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
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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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休学的,
经教务处、
学生处、
学院
等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休学处
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尚未考核
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如创业需要,经学生本
人申请、创新创
业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创业休学时间不
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不含休学创业时间)
。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办理休学手续
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无须注册, p>
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
理暂
行办法执行)
;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学生 p>
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
细则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p>
民武装警察部队)
,
按保留学籍处理,
学校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
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
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按规定办理保留
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
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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