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大学专利活动的历史考察
赵
可
魏
红
=
摘
要
>
美国大学专利活动已有将近百年历史
,
大
学对待专利
的态度和
政策
< p>,大学专利活
动的模式
均有
显著变化
。
二战后美国大学推动联邦政府修订专利法案
,
不 但反映
出政府
-
大学之间深
刻而复杂
的关系
,
也
为大学从事技术转移进而为经济发展服务奠
定了基础
。
=
关
键
词 p>
>
美国大学
专利
技术转移
=
收稿日期
>
2010
年
3
月
=
作者简介
>
赵可
,
清华 大学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博士
;
魏红
,
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
博
士
。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在于将发明信息公之于
众
,
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
;
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发
明进入市场的通道
, p>
对于作为知识型组织的大学
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
/p>
、
美国大学专利活动的起源
美国的专利制度历史悠久
,
1787
年制定的合
众国宪法中就有专利保护
的条款
[1]
。但对美国大
学而言
p>
,
专利活动是比较晚近的事情。通常认为
成立于
1912
年
的研究
公司
(
Res earch
Corpora
-
t
ion)
标志着大学专利活动的起源。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的科特雷尔教授
(
F
rederick
Cot
trell
)
获
得了发明专利
,
他无 意于从中获利
,
想将专利权赠
予加州大学
,
但是当时的大学章程禁止接受这样
的馈赠。科特雷尔最终决定成立一家
非营利公司
来经营专
利
,
所获收
益用于
资助科
学家开
展研
究
[
2]
。研究公司后来与多所大学签订协议代理教
p>
师的专利事务
,
包括哈佛大学、
麻省理工学院 等著
名机构
[
3]
。<
/p>
1924
年威斯康星大学教授斯腾鲍克
(
H
arry
Steenbock)
的发明吸引了制药公司的 注意并意图
买断专利
,
但他认为应该由一个大学附属的非 营
利机构来管理专利。大学董事会普遍反对这种想
法
最后还是勉强同意并于
1925
年成立了威斯康
< p>星校友科研基金会
(
Wisconsin
Alumn i
Resear
ch
Foundat
io
n,
WARF
)
来管理本
校教师的
专利事
务。校友基金会尽管
具有明确而独
立的法律地
位
,
却依然被视为大学的附属相关机构。此后 又
有一些高校陆续建立了类似的机构。
独立机构和大学附属机构
代理大学教师的专
利事务
,
形成了美国大学专利活动的第 三方代理
模式
,
也反映出美国大学对待专利事务的态度比
较复杂微妙。通常而言
,
大学支持用专利的形式
来保护科学发明
,
这不仅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
< br>目的
,
也有维护学校声誉的考虑。但是科学研究
的
基本特性之一就是开放性
,
与专利的独占性格
格不入
p>
;
而且专利意味着从科学发明中获利
,
这与
< p>大学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特性也背道而驰。因此大
学通常刻意避免直接管理专
利事务
,
也缺乏正式
的专利政策。
一般认为
,
二战前的美国大学
,
绝大部分没有< /p>
正式的
专利
政策
[4]
。
1924
年
,
利
哈 伊
大学
(
L
e
-
< br>hig
h
Universit
y)
在美国大 学中最早建立起正规
的专利政策
[
5]
。而在十年后的
1934
年
,
对< /p>
20
所
美国著名大学进行的调查显示
, p>
只有
2
所大学对
教师专利事务具有明确规定<
/p>
[
6]
。从数量上看
,
< p>二
战前的美国大学在申请专利的数量上是微不足道
的
,
1925~
1945
年间
,
< p>主要的美国大学获得的专
利仅为
94
项
[
7]
。
二
、
联邦政府专利政策对大学的影响
二战期间美国将大量军事科研合同承包给大
p>
学和企业承担。按照章程规定
,
所有政府资助的科
< p>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均归政府所有。战时成立
的科学研究发展局设有专利
科
,
在拉文德
(
R.
A.
Lavender)
领导下
,
负责包括曼哈顿工程 在内的所
有专利事务
,
妥善地维护政府利益
[
8]
。战时专利问
题十分复杂
p>
,
战争极端保密的需要
,
大公司严格的
专利政策
,
都需要加以平衡。特别是新的发明层出
不穷
,
在专利法中几无先例
,
需要专利科审核并 做
)
100
)
美国大学专利活动
的历史考察
出决定。截至
1946
年初
,
科学研究发展局一共受
理了
67
46 p>
份发明报告
,
其中有
26
01
份符合美国专
利局申请标准
[9]
。战时的专利活动奠定了联邦政
府的专利政策基础
,
即 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专利应
该由政府拥有
,
进而服务于公 众利益。
二战后联邦政府成为大学科研活动的主要资
助者
,
联邦机构不愿将专利所有权给予大学
,
而是
< p>自行掌管专利许可事务
,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各个
联邦资助机构自行其是
,
最多时曾有
26
个相 关规
定
,
缺少专利政策的统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
,
大
学对待专利的态度并不积极。在这一阶段
,
大学
虽然产生出许多科研成果
,
但在发明 所有权不属
于自己的情况下
,
专利申请不关大学的事 p>
,
专利许
可更是无从谈起。
19
p>
63
年
,
肯尼迪总统的科学顾问
韦斯纳
(
Je
-
rome
Wie sner)
最早意识到
,
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联
< br>邦专利政策混乱的问题。韦斯纳是来自麻省理工
学院的教授
, p>
对于大学的立场非常熟悉。在其推动
下肯尼迪总统于当年
10
月发布了有关政府专利政
策的备忘录
,
首 次试图制定一个统一的政府专利管
理政策
,
以合理解决政 府合同所产生专利的权利归
属问题
,
并对政府投资所产生 的专利权归属采取了
灵活态度。当能证明政府获得专利权可以更好地
服务于公共利益时
,
则由政府获得专利权
,
否 则专
利权都由承包商保留
[10]
。<
/p>
1971
年
8
月
,
尼 克松总
统发表了类似的备忘录
,
再次确认了以上原则 p>
,
并
强调与承包商的积极合作
,
使发明专利尽快商品
化
,
尽可能地让承包商拥有专利权
[
11]
。
肯尼迪总统
备忘录标志着大学第一次被正式
允许保留他们在政府资助情况下产生的发明
,
具
体形式为大学与联邦机构谈判达成机构专利协议
< br>(
Instit
ut
io
nal
< p>PatentAg
reement,
IPA)
。机构专
利协议允许大学成批量地保留专利
,
同时大大简
化了谈判的程序与成本。威斯康星大学是最早展
开谈判的高校<
/p>
,
通过其校友基金会
(
WARF
)< /p>
与卫
生部在
1968
年达成了美国大学的第 一个机构专
利协议
,
随后在
1973 p>
年又与国家科学基金会达成
协议。此后陆续有一些大学与卫生部进行谈判
p>
,
从而使大学能够更加方便地开展专利许可活动
,
< p>也为后来的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
三
、
贝赫
-
多尔
法案奠定大学技术转移的法
律基础
1974
年成立的
/
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
0
(
Soc-
i
et
p>
y
of
U
niv
er
s it
y
Pat
ent
Administr
at
or
s,
SU
-
P
A)
,
重点关注联邦资助产生的专利商业化问题
,
代表一些大学联合起来推动专利法规的修订。其
中哈佛大学
、
斯坦福大学、
加州大学和麻省理工学
院等成为重
要的游说力量
[
12]
。在
年代末
,
卫
生部搁置了专利谈判
的速度
,
大学对此普遍感到
失望
,
纷纷透过各自的管道向国会抱怨
[13]
。这些
游说和抱怨促使贝赫
(
Birch
Bayh)< /p>
和多尔
(
Rob
-
ert<
/p>
Dole)
两位议员提交了
/
大学和小企业专利法< /p>
0
(
U
niversit
y
and
Small
Business
Pat
ent
Act
)
的议
案。
以往一直有很多议员反对将政府资助产生的
专利
权授予 大学
,
认为这是
对公共财政的浪费。
但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
,
这些反对的声音逐渐
静寂下来
,
面对日本、
西欧等国的经济竞争
,
加强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获
得了广泛共识
,
/
国际竞争
力
0
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国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此外
提案的焦点集中于大学和小企业
,
策略性地
回避了大企业
的专利权问题
,
从而避免了有关垄
断的争议。所以在这样
的背景下
,
该法案在国会
辩论中没有遇到很多阻力
,
最终于
1980
年
12
月
经卡特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
这就是
/< /p>
专利与商标法
修正
案
0
(< /p>
Pat
ent
and
T
radema rk
Law
A
mend
-
m
ent
Act
of
l980)
,
通常称之为
/
贝赫
-
多尔法案 p>
0
(
Bay
h
-
Dole
A
ct
)
。
/
贝赫
-
多尔法案
0
的核心是专利权 的归属
,
明
确规定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
,
其所有
权可以归大学
,
同时大 学要承担起专利申请和将
专利许可授权给企业界的义务。联邦政府仅仅保
留
/
介
入权
0
(
M
at
ch
-
in
Rig< /p>
ht
)
,
即大学如
果未能
< p>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
,
联邦政府
将保留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
此外还规定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
入
,
大学应
将技术转移所得、
全部专利许 可所得返还到教学
和研究。
/
贝赫
-
多尔法案
0
也是一系列法律变迁的起
点。仅仅这样一部法案还不足以推动技术转移的
实现
,
需 要
更
多
的
相关
措
施
和
法
律加
以
配
套。
1980
年通过的
/
史帝文森
< p>-韦德勒法案
0
(
Steven
-
son
-
Wy
dler
A
ct
)
,
意在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科研成
果实现技术转移
,
但在具体实践上效果并不明显。
为此在
1986
年国会通过了
/
联邦技 术转移法案
0
(
Federal
T
echno
logy
T
r
ansf
er
Act,
FT
T
A
)
,
再
次确认联邦政府将继续承担基础研究的费用
,
鼓
励实验室与私人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实现技术
)
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