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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药学院深圳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4 14:52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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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发(作者:吴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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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 /p>


例分析

(1)


自然人行为能力


16

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

1 000

元购买自 行车,

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


钱,

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

另一方面 则认为乙不


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 定,

甲的父母


是否应该向乙偿还

1 000

元钱,为什么

?


< p>答:该案例涉及我国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是


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

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


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 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


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 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

虽未满

18

周岁的,但已满

16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二,

10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三,不满

10

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


能力,

或者无行为 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

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


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 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与乙之 间借款行为有效,所


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

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 意,

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合同法》第

58

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

1 000

元,而甲又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3

条,这第二种情况

2013

年 国家司法考试


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 承担返还责任,


如果甲有财产,

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

不 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

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


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 任之情形。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

甲 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


限,

最终被水冲垮。

甲水库中放养 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

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


当时乙承包水 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

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


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

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 己流入其承包


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

拒绝返还。< /p>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


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 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为什么

?


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

< p>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


实,都能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


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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