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护理-北京大学护理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p>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C-121-FS-2018-36R3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8<
/p>
年
5
月
07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
胡振
江
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1
进
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依
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
(b)款、CCAR-61部以及
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
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
资格要求
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
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下简称
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
发飞机训练课程(以下简称高
性能飞机课程)或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以下简称
p>
ACPC课程)。
2.
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
2.1
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飞
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理论考试。
2.2
对于
拟在组类
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的驾驶员,总
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 或者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
< br>2.3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
千克(含)以下的 组类
I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
p>
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或者
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20
小时高性能
2
飞机课程,
或者毕业于按 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按照咨询通告<
/p>
AC-121-126
批准的
ACPC
课程;
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
行经历时间
p>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300
小时的 p>
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
飞机课程或
ACPC
课程训练。
2.4
拟在最大起飞 全重
136,000
千克(不含)以上的组
类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
于
500
小时,或者毕
业于按照
CCAR -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50
小时高性能飞
< br>机课程;
2)
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 /p>
行经历时间
10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500
小时
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
性
能飞机课程训练。
2.5
本条所述驾驶员飞行 经历时间是指:
1)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接受训练的飞行时
间,其中训练器时间不得多于
35
小时。
2)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非整体课程接受训练的飞机、
直升机或相关训练器飞行时间,其中训练
器时间不得多于
28
小时。
3)按照
部课程接受训练的飞机、直升机或相
3
关训练器飞行时间,其中训练器时间不得多于
5
小时。
4)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高性能飞机课程接受 训练的
飞机和模拟机飞行时间,
其中模拟机时间不得多于
10
小时。
5)按照
AC-121-126
部批准的
ACPC
课程接受训练的不
多于
26
小时模拟机飞行时间。
6)除上述
5
种情况外,其他是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取
得的飞行经历时间。
3.
整体课程要求
3.1
整体课程的目标是训练驾驶员能 够在多发飞机上
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
操作,
并获得多发飞机等级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负责
课程实施的驾驶员学校应当是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
境内驾驶员学校或认可的境外驾驶员学校。除本咨询通告
6.1
款< /p>
3)a
项规定的情况外,整体课程应全部在飞机上实
施,其
他航空器类别不得用于该课程训练。
3.2
学历要求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含)起,从整体课程毕业的人员
应满足下列条件,且在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
,向局方提交
符合要求的学历证明:
1)除特殊情况外,应取得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
/p>
在其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
4
p>
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2)本款
1)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
或退伍人员,
或者 局方批准的其他人员,
此类人员应取得大
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并在其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
出
示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
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
明。
3.3
训练要求
整体课程毕业时,
学员应取得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
< br>(如适用)
,
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
3.4
训练 周期
整体课程学员应在驾驶员学校的主任飞行教员监督下,
自
< p>注册整体课程开始,在连续
10
到
36
个日历月内,完成该课
程中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和考试之
p>
外的全部教学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
程。
p>
3.5
训练终止
整体课程注册的学员有下列原因之一
者,
驾驶员学校应终
止其该课程训练:
a.
p>
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整体课程训练;
b.
因违反飞行学员 日常行为规范和飞行训练过程中行为
规范等个人作风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整体课程训练;<
/p>
5
c.
在驾驶员学校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 或协助
他人作弊;
d.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
、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每种考试
次数超过
4
次
(不含)
;
e.
已通过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
、仪表等级(飞机)
、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的学员,在实施相应
实
践考试(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是指
副驾驶型别等级实践考试)前,
理论考试过期,再次参加相
应理论考试,考试次数超过
4
次(不含)未通过的。
4.
高性能飞机课程要求
4.1
除局方已批准的Y-7、
CESSNA-525、
PA-4 2、
C-90、
MA600机型外,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
多发
飞机:
1)具有增压舱的,
实用升限或最大 使用高度
(以低者
为准)
高于
平均海平面
(MSL)
7,600米(25
,000
英尺);
2)最大起飞全重在4500千克(9921磅)以上;
3)涡
轮动力发动机驱动的;
4)具有航空气象雷达、区域导航、飞行管理系统等
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多
发飞机。
4.2
训练要求
6
高
性
能
飞
机
课
程
训
练
按
照
CCAR-141
部
和
咨
询
通
告
AC
-141-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
训练容量限制
整体课程应设立容量限制,并将容量限制列入驾驶员学
校的训练规范中。
30
名,该课程每连续实施训
练
6
个月无安全事故,且局方认为
未发生严重影响飞行训
练的问题,驾驶员学校可申请增加训
练容量最多
30
个名 额,当该课程训练容量超过
100
名时,
其训练容量的批
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6.
注册和转学
6.1
注册
整体课程学员在参加该课程前应在云桌面系统向局方
注册备案。
1)拟在境内驾驶员学校参加整体课程的学员,应持有
与负责训练的飞行驾驶员学校签署的培训协议,
由该学校负
责为其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2)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整体课程的学员,
应持有
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
由签 约
航空公司负责为其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3)具有飞行
经历人员的注册
a.
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或以上< /p>
执照首次进入整体课程训练的学员,
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
7
其飞行技术检查的情况以及确认其在单发等级飞机上已完
成CCAR-61部第61.129条(a)(5)款规定的10小时单飞训
练,承
认其之前的总飞行经历,但不得超过40小时。
b.
对于先前获得飞行经 历但未持有按CCAR-61部规则
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执照的学员,应按零经历
实施整
体课程训练。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注册整体课
程:
a.
被整体课程终止训练的人员;
b.
p>
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
(MPL课程)
终止训练
的人员;
c.
在云桌面系统中扣分-2分及以下的人员;
d.
发生过飞行经历造假、申请执照或等级材料造假、
在驾驶员学校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
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
p>
e.
局方规定的其他情况。
6.2
转 学
1)在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且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
(或以
上)的学员,拟转入其他驾驶员学校的整体课程时,
经局方批准其转学申请后,
接受该驾驶员的驾驶员学校应根
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按下列原则承认其先前的
飞行经
历:
a.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前的 训练时间可以计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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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访问学者-清华大学访问学者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卡耐基 大学-卡耐基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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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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