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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西南科技大学AC-121-FS-2018-36R3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5 06:23
tags:

北京大学护理-北京大学护理

2020年11月25日发(作者:莫非仙)



号:

AC-121-FS-2018-36R3



下发日期:2018< /p>

5

07


编制部门:FS


人:


胡振 江


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1


进 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依 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


(b)款、CCAR-61部以及 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


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 资格要求


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

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下简称


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 发飞机训练课程(以下简称高


性能飞机课程)或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以下简称


ACPC课程)。


2.

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


2.1

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飞 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理论考试。


2.2

对于

拟在组类

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的驾驶员,总


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 或者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

< br>2.3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

千克(含)以下的 组类


I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

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或者

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20

小时高性能


2


飞机课程,

或者毕业于按 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按照咨询通告< /p>

AC-121-126

批准的

ACPC

课程;


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


行经历时间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300

小时的


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


飞机课程或

ACPC

课程训练。


2.4

拟在最大起飞 全重

136,000

千克(不含)以上的组


< p>I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 于

500

小时,或者毕


业于按照

CCAR -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

50

小时高性能飞

< br>机课程;


2)

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 /p>


行经历时间

10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500

小时


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 性


能飞机课程训练。


2.5

本条所述驾驶员飞行 经历时间是指:


1)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整体课程接受训练的飞行时


间,其中训练器时间不得多于

35

小时。


2)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非整体课程接受训练的飞机、


直升机或相关训练器飞行时间,其中训练 器时间不得多于


28

小时。


3)按照

< p>CCAR-61

部课程接受训练的飞机、直升机或相


3


关训练器飞行时间,其中训练器时间不得多于

5

小时。


4)

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高性能飞机课程接受 训练的


飞机和模拟机飞行时间,

其中模拟机时间不得多于

10

小时。


5)按照

AC-121-126

部批准的

ACPC

课程接受训练的不


多于

26

小时模拟机飞行时间。


6)除上述

5

种情况外,其他是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取


得的飞行经历时间。


3.

整体课程要求


3.1

整体课程的目标是训练驾驶员能 够在多发飞机上


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


操作,

并获得多发飞机等级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负责 课程实施的驾驶员学校应当是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

境内驾驶员学校或认可的境外驾驶员学校。除本咨询通告


6.1

款< /p>

3)a

项规定的情况外,整体课程应全部在飞机上实


施,其 他航空器类别不得用于该课程训练。


3.2

学历要求

2017

1

1

日(含)起,从整体课程毕业的人员


应满足下列条件,且在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 ,向局方提交


符合要求的学历证明:


1)除特殊情况外,应取得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 /p>


在其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


4


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2)本款

1)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


或退伍人员,

或者 局方批准的其他人员,

此类人员应取得大


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并在其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


示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 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


明。


3.3

训练要求


整体课程毕业时,

学员应取得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

< br>(如适用)

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


3.4

训练 周期


整体课程学员应在驾驶员学校的主任飞行教员监督下,

< p>
注册整体课程开始,在连续

10

36

个日历月内,完成该课


程中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和考试之


外的全部教学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


程。


3.5

训练终止


整体课程注册的学员有下列原因之一 者,

驾驶员学校应终


止其该课程训练:


a.

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整体课程训练;


b.

因违反飞行学员 日常行为规范和飞行训练过程中行为


规范等个人作风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整体课程训练;< /p>


5


c.

在驾驶员学校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 或协助


他人作弊;


d.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

、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每种考试 次数超过

4


(不含)


e.

已通过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

、仪表等级(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的学员,在实施相应


实 践考试(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是指


副驾驶型别等级实践考试)前, 理论考试过期,再次参加相


应理论考试,考试次数超过

4

次(不含)未通过的。


4.

高性能飞机课程要求


4.1

除局方已批准的Y-7、

CESSNA-525、

PA-4 2、

C-90、


MA600机型外,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 多发


飞机:


1)具有增压舱的,

实用升限或最大 使用高度

(以低者


为准)

高于

平均海平面

(MSL)

7,600米(25

,000

英尺);


2)最大起飞全重在4500千克(9921磅)以上;


3)涡 轮动力发动机驱动的;


4)具有航空气象雷达、区域导航、飞行管理系统等


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多


发飞机。

< p>
4.2

训练要求


6


CCAR-141


AC -141-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

训练容量限制

整体课程应设立容量限制,并将容量限制列入驾驶员学


校的训练规范中。

< p>初始批准时整体课程最多批准训练容量

30


名,该课程每连续实施训 练

6

个月无安全事故,且局方认为


未发生严重影响飞行训 练的问题,驾驶员学校可申请增加训


练容量最多

30

个名 额,当该课程训练容量超过

100

名时,


其训练容量的批 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6.

注册和转学


6.1

注册


整体课程学员在参加该课程前应在云桌面系统向局方


注册备案。


1)拟在境内驾驶员学校参加整体课程的学员,应持有


与负责训练的飞行驾驶员学校签署的培训协议,

由该学校负

责为其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2)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整体课程的学员, 应持有


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

由签 约


航空公司负责为其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3)具有飞行 经历人员的注册


a.

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或以上< /p>


执照首次进入整体课程训练的学员,

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


7


其飞行技术检查的情况以及确认其在单发等级飞机上已完

成CCAR-61部第61.129条(a)(5)款规定的10小时单飞训


练,承 认其之前的总飞行经历,但不得超过40小时。


b.

对于先前获得飞行经 历但未持有按CCAR-61部规则


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执照的学员,应按零经历 实施整


体课程训练。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注册整体课 程:


a.

被整体课程终止训练的人员;


b.

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

(MPL课程)

终止训练


的人员;


c.

在云桌面系统中扣分-2分及以下的人员;


d.

发生过飞行经历造假、申请执照或等级材料造假、


在驾驶员学校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


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


e.

局方规定的其他情况。


6.2

转 学


1)在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且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


(或以 上)的学员,拟转入其他驾驶员学校的整体课程时,


经局方批准其转学申请后,

接受该驾驶员的驾驶员学校应根


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按下列原则承认其先前的 飞行经


历:


a.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前的 训练时间可以计入


8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清华大学访问学者-清华大学访问学者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卡耐基 大学-卡耐基 大学


郑州大学系-郑州大学系


大学生模型-大学生模型


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大学生薪资-大学生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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