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命题大学-自主命题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01
号
p>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66TM-I -R4
)已经
2010
年
3
月 p>
22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
、
< 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 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
(以下简称管制员)
执照的申请、
< p>颁发、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执照经注册方 为有效执照。
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
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
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 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
工作
,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
、 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
英语资格)
、
特殊技 能水平
(以下简称特殊技能)
、
从事管制工作的地点
(以下简称工作地点)
等以签注标明。
管制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签注相符合。
第六条
管制员执照 类别包括机场管制、
进近管制、
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
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七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
< p>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员)
,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
民航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
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 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
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
(四)管制员执照培训合格证( 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
训机构为获取执照
或者执照签注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
,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 /p>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 格证)
,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
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 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
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
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 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
完成规
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
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 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
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
合格证。
第十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
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 p>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申请管制 员执照或者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
并且获得在持照管制员
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并满足规定 的申请经历要求后,
管制员执照或者
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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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 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
的要求。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
80 p>
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 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
理
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
3
年。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并满足规定 的申请经历要求后,
管制员执照或者
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p>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 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并安排管
制检查员主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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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p>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
的要求。<
/p>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
了解申请
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管制员执 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
核合格。<
/p>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 考核情况,
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
并评定技能考核
结果。
第十九条
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
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
1
年。
< p>
第二十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
21
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 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 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
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以及申请人
身份证明、学历证
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
培训和工作经历
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
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
日
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
并将申请材料及初
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
20
< p>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 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
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
人,说明不予批准
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 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
信。
申请英语资格签注的,
除了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p>
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
管制英语等级考核,
并获得有效的 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考核等级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参照执
照申请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七条
< /p>
民航局根据空管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
段,
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以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地点签注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 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
特殊技
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
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第
I
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
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
由
地
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
持照人 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
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
识: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 运行相
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