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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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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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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专业大学排名-通信工程专业大学排名

2020年11月19日发(作者:曾鉴)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应凭大连海事 大学研究生录取


通知书

,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 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 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


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思想


道德素质、

业务素质、

健康状况等

(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 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任何时候,< /p>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

< /p>

入学体检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

(

以下简称校医院

)< /p>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


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 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


证明在短 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

否则不再保 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由校医院诊断

( 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合体检要求,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退回生 源地自主择业,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


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 p>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 p>
(二)

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

不能坚持学习、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 /p>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 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


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 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


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


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


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 小组指导下,

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制订的


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 ,

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

认真学习课程,

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 活动,


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不愿继续选修的 ,


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 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


以旷考论 处。


第九条

研究生 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向学院


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


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 程、

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


考查 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

60

分的为 不合


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由授课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 果。不


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 时参加考核,

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附 相关证明,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方能缓考。

经批准缓 考的研


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以旷考论处。

凡旷考者,

该次课程考核


成绩记零分。


第十二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时,不得参加该课程 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


的研究生,不得参 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十四条

研究生 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合格

(包括因旷考、

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


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但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 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 主管部门出具,

报研究生院备案,

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


应 学分。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

< br>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

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


法调整安排;


(三)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 申请,

经与导师协商,

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 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


研究 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后,

必须按该专业培养要求 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交纳相关费


用。


第二十条

研究生需转导师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申明理由,经转出、

转入双方导师


同意,

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研究生院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同意 转导师的申请报告留


存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 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明理


由, 导师及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


符 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

接受单位同意接受,

并经所在省高教部门确认转学理由 正当后,


方可转出。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高教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高教 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高教部 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者;


(三)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学生,

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


生所 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

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

经接收学院、

专业和导师


审查同意,

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

< p>由主管校长批准后,

方可转入。外单位转入或校内


转专业者,

若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

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

否则


应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 坚持正常学习


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

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

(含一学


期内累计)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 请表,

经导师同意,

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报 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 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


仍不 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除应征入伍者外,

休学时间累计硕士 研究生不得超过一学


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二学年,超过者应予退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 续离校。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其中应征入伍者


可保 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因


伤 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 按学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 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批


准后,

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

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 病愈、


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 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学习 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 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


事故负责。研究生保 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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